建议内容:
实行最低工资标准,是政府为百姓尤其是农民工办的一件大好事,连年来每年都有“新高度”,广大群众打心眼里高兴。然而在实际动作中却改变了“初衷”,有相当一部分企业压根就不把最低工资标准当一回事,“我说给多少就是多少,嫌少可以走人”这便是企业负责人对待“标准”的态度。在这一问题上,政府及主管部门往往遵循“民不告官不纠”原则,坐等投诉或举报,没有实施强有力的监督检查。而职工们迫于就业难的现实,只能是忍气吞声。在职工和老百姓心目中,政府的惠民政策尤如“镜中烧饼---好看不好吃”,使政府的良好形象受到损害。因此建议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政府的惠农政策落到实处。
代表姓名:张永喜、张祖刚
答复内容:
张永喜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最低工资标准问题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进入市场经济体制,原有的政府审批工资体制彻底打破,各地开始建立与之配套的发布工资指导线、公布劳动力市场指导价位、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等一系列宏观调控制度,其中,最低工资标准是一个强制性制度,是劳动报酬分配中必须达到的底限。1995年5月,市政府下发《关于公布全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威政发〔1995〕23号),我市正式启动最低工资标准制度,当年最低工资标准180元,之后,最低工资标准逐步提高。1996年9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到240元,1999年7月调整到320元,2001年7月调整到370元,2002年10月调整到410元,2005年1月调整到530元,2006年10月调整到610元。我市的最低工资标准一直是全省最高水平,这为提升我市整体工资标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不可否认,最低工资标准建立后,确有部分企业的工资标准没有达到规定的水平,对此,劳动保障部门高度重视,我们一直把解决拖欠职工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问题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摆在突出位置,目前已经建立起长效机制。建立了书面审查(劳动保障年检)、专项监察和举报专查等制度,市里还建立了建筑行业工资保障金制度,这一系列制度,有效遏制了企业拖欠工资和工资过低现象。仅2006年,全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共查处拖欠职工工资和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案件256起,责令用人单位补发职工工资2335万元。 尽管如此,职工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问题仍然存在,尤其是一些劳动密集型薄利企业,还有些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表面看职工收入不低,实际扣除加班费和社会保险费后,职工的收入却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对此,按照您的建议,我们打算从以下三方面入手,加大力度,确保劳动者权益不受侵犯。 一是制定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严格非标准工时制的管理,对不符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工种或岗位一律不予审批,确保广大职工享有的休息、休假权和取得劳动报酬权不受侵犯。 二是加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通过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坚持不懈地在全社会开展《劳动法》、《工资支付规定》、《最低工资规定》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普及宣传,切实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努力营造学法、懂法、守法的社会氛围,使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成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共同行为。 三是通过划片包干,落实执法责任区、责任人的管理模式,通过日常主动巡视检查、专项检查、书面审查以及举报专查等执法形式,通过处理、处罚和曝光等有效手段,不断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无故拖欠、克扣及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等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十分感谢您对劳动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答复单位:威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7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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