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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报废汽车的回收拆解及管理工作的建议

发布日期:2008-11-26 12:33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威海市人大字号:[ ]


建议内容:
    我市报废汽车年回收量大约只占全市应报废车辆总数不足30%,70%以上的报废汽车通过非法渠道流失,成为危害道路交通、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和诱发犯罪、破坏社会稳定的严重隐患。造成此现象的主要原因:
    1、非法回收经营业户大肆公开经营。报废汽车实行定点回收制度在我市形同虚设,非法回收经营业户大肆公开经营。国务院307号令严格规定:对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报废回收活动的,应予以查封、取缔。但目前我市一些无资质的非法回收拆解场点大量存在。虽然工商等有关部门对非法报废汽车的回收拆解场点进行了多次的打击和取缔,但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一些单位和个人受经济利益的驱动,哄抬报废车收购价格,并将整修或拼装后的整车高价转手倒卖,将国家严禁倒卖的报废汽车五大总成分别出卖,一是导致了费、税源的流失,二是导致了更多的事故隐患,更重要的是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
    2、相关执法部门对报废汽车的有关政策法规认识不够,对查封、扣留报废的机动车大都以其他方式给没有资质的业主。国务院2001年第307号令《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各级国家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将查扣的报废汽车、拼装车交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拆解;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与、顶帐、拍卖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无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的单位或个人,不得自行拆解报废汽车,禁止拼装车和报废汽车上路行驶。近几年来,没有经营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严重违法,造成大量报废汽车上路行驶,社会影响极坏。
    建议:
    1、加强联合执法联合管理。由经贸委牵头组成由公安、工商、交通、安全、环保等职能部门参加的全市报废汽车回收管理领导小组,分口把关联合执法,实现信息互动,资源共享,共同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行业的监管。
    2、严格汽车销户手续。凡到期应报废销户的车辆必须凭公安机关出具的《机动车报废证明》和取得资格认定的回收企业出具的《报废车回收证明》办理注销登记,没有回收企业出具的回收证明,一律不予销户。
    3、成立联合稽查工作组。定期在全市开展专项稽查工作,对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而擅自回收、拆解、倒卖报废汽车及零部件的个体业户、企业、外地车贩予以查封、取缔并进行必要的处罚,堵塞非法收购和销赃的渠道。

                                                     代表姓名: 刘玉泉  丛秀明

答复内容:

刘玉泉、丛秀明代表:
    您们提出的关于加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及管理工作的建议收悉,非常感谢您们对我市加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工作的关心,我们对贵代表提出的建议进行了认真的学习和研究,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我市按照国家、省的部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07号令及《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规定,把打击报废汽车、拼装汽车上路行驶和打击非法回收、拆解报废汽车的行为作为整治工作的重点,作了大量工作,取缔了一批非法设立的报废汽车回收市场和企业,净化了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市场,使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一、明确重点,加大对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力度
    为了保障我市道路交通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加强对报废汽车的管理,减少由于报废汽车尾气排放严重超标及私拆乱解废弃物对环境造成的污染,根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第307号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市经贸委先后多次召开有关部门、单位协调会和工作座谈会,并会同市公安、工商、交通等部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报废车回收管理的通知》威经贸资字〔2005〕15号文件,规范报废汽车回收工作。   
    二、强化责任,密切协作,做好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管理工作
    虽然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由于长期以来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对报废汽车回收缺乏强制措施,由此导致大量应报废销毁的机动车流失。今后一是要进一步加大对报废车回收环节的管理,从源头上做好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管理工作。二是要强化责任,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做好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管理工作。三是要加强信息沟通,实现资源共享。实现信息互动,达到有效监管。做好我市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管理工作。以促进我市可持续发展,减少污染,保护环境,减少重特大交通事故,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密切协作,部门联动,依法推进打击报废汽车、拼装汽车上路行驶和打击非法回收、拆解报废汽车工作深入开展
    公安部门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汽车使用年限的有关规定,达到报废年限后可以延长使用年限,必须依据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有关规定进行严格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延长使用年限。采取不定期集中进行整治等方式,查处清理报废车上路或拼装车上路、无牌或假牌行驶等问题,一经确认,立即扣留机动车和牌证,由车辆管理部门办理报废注销手续后,强制送交法定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现场监督拆解,防止上路复驶。
    各级工商行政、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将对辖区内非法回收拆解报废汽车、非法拼装整车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对非法回收拆解报废汽车、非法拼装整车的窝点,坚决予以取缔和严厉打击,对查封、扣留报废的机动车。履行一定法律程序后,移交法定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拆解。对长期停放在城市居民区内、道路两旁无人看管的报废汽车由所在地交警大队会同街道办事处履行一定法律程序后,移交法定报废汽 车回收企业拆解。
    交通运管部门将加强对营运车辆的管理,已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严禁从事营运活动。交通征费部门将加大养路费征缴力度,对未办理注销登记的报废汽车形成的养路费,依法强制追缴。


                                         威海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2008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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