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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决居委会公章使用之困的建议

发布日期:2009-10-09 11:31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威海市人大字号:[ ]


建议内容:

    社区居委会是服务社区居民的基层组织,为居民排忧解难是社区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为社区居民开具相关的证明材料,也是社区工作中的一部分内容。近年来,随着经济的转型、人口流动速度的加快以及社区地位的日益凸显,居委会使用公章时常常处于尴尬的境地。
    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的职能和要求是“千条线”,延伸到社区居委会就是“一根针”来穿。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求出具证明所涉及的内容,有的居委会知情,可以作证明,例如:为居民开具居住证明失业证明以及证明比较简单的亲属关系。但现实的情况是,有的部门在办理居民事务时,要求经办人到社区开具很多超越社区职能范围的证明。例如:老年夫妻补办结婚证要求社区在开具的证明上注明双方是夫妻曾于某年某月结婚,为户口在本社区而人却居住在外的居民出具证明,为继承遗产等“家务事”出具证明等。由于上述情况涉及的人和事错综复杂,时空跨度较大,居委会不仅很难核实证明,而且超越了公章的效力,是没有权利和义务开具的。在现实的社区工作中,五花八门的盖章、证明,不但加重了社区居委会的工作负担,也带来了一些弊端。
    一是影响了居民与社区居委会之间的关系。社区不能随意盖公章,而居民则急于办理事务强烈要求居委会盖章。对此,社区工作人员需要花费大量的精力和时间进行解释,当居民不理解时,就产生了矛盾,认为社区不给他们提供方便,从而影响了居民对社区工作的满意度。
    二是社区可能要承担一些不必要的责任。由于社区对居民的行为不可能象以前单位对职工那样熟悉,有时候社区工作人员经不起居民的央求,或者碍于情面,只好贸然盖章,一旦因此发生问题,社区将承担不可推卸的责任。
    三是与新时期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工作理念相违背。在和谐社区创建过程中,百姓们所盼求的是“为民、亲民、利民、便民”,能够提高服务效率的政府,而现实中有些公章不是必须要盖的,但有些部门把是否有社区盖章或证明作为必备条件,将简单的事情复杂化,给居民办事带来极大的不便。
    居委会面临的上述问题在实践中时常发生,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社区居民与居委会的良好感情,阻碍了和谐社区的发展进程。通过与各居委会主任的深入探讨,我初步总结出当前致使居委会陷入公章尴尬局面的三点原因。
    一是“单位管理”尚未完成向“社会管理”转型。随着经济转轨、社会转型,大量“单位人”转变为“社会人”,很多居民从事个体职业或其他就业,没有了主管单位,但政府的管理方式和管理理念没有相应转变,解决什么问题,盖章证明仍是不可缺少的一个环节。
    二是社区不可能对每位居民的情况了如指掌。许多原先应由单位开具的证明都开始下放到社区,由于利益关系紧密度的差异,社区对居民的行为不可能象以前单位对职工那么熟悉。同时城市里的外来人口越来越多,人口流动速度加快,给社区的人口管理带来一定的难度。现在经济、行政、执法等部门希望从最基层的社区了解最真实的情况,其出发点是好的,但是社区对于居民的许多个人行为和活动没有管理的职能和可能。因此,证明居民社会行为的公章能不能盖的困境不可避免地会随之产生。
    三是许多行政事业单位不愿“惹麻烦”。行政事业单位在进行行政审批或发放有关证明时,行政对象需要符合相关条件,但行政对象是否符合要求,可能要经过调查才能获知。为了将复杂事情简单化,同时避免不必要的行政责任,就要求行政对象去社区盖章证明。一旦以后出现了什么纰漏,就把社区的盖章作为“挡箭牌”。
    社区超出能力范围的证明盖章之多,对社区工作造成很多不利的影响。作为一名社区工作者,我希望能够早日理顺关系,摆脱目前居委会公章使用的困境。为此,我代表广大社区工作者,向政府或有关部门提出以下三点建议:
    一是要明确居委会职责,为居委会准确定位。社区建设虽然进行了好几年,但有些部门对社区居委会的性质还是混淆不清,把社区当作部门和街道的“腿”和“脚”,当作政府的基层行政组织。实际上,社区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群众性自治性组织,既没有执法权也没有调查权,如果有居民要求居委会出示相关证明,居委会必须经过调查,方知此居民的情况是否属实。虽然没有执法权也没有调查权,但为了更好体现居委会服务居民这一职能,对于一些诸如居民是否在小区居住等可考量的证明,居委会通常是会满足居民的盖章要求。因此,有必要通过各种渠道和形式,加大宣传力度,使社区居委会是群众性的自治组织的观念深入人心。同时,要增强各行政事业单位的责任意识,不能把本该属于自己的职责随意推给社区。
    二是制定规范性文件,保证居委会能够有依据地处理公章问题。针对目前居委会解决公章问题无法可依的局面,相关部门有必要出台一部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那些证明社区应该开,那些证明社区不能开。在此基础上,社区要敢于行使拒绝权,学会正确处理好管理与服务的关系,把握那些章能盖,那些章不能盖。对一些超出社区管理职权范围外的事项而不能出具证明的,要耐心向居民做好解释工作。
    三是行政机关简化程序,取消一些不必要盖章的项目。各行政事业单位要强化责任意识,对于那些超出社区管理职权范围的事项,各行政事业单位在行政审批、行政执法时应当取消要求社区盖章这一环节,给老百姓带来实实在在的方便。对不及时改正的个别部门,可以通过通报批评、纳入年终目标管理考核的办法加以规范化管理。
    随着社区改革的逐步深入,居委会使用公章的问题一定会引起政府的高度重视。相信在政府、社会、居委会的共同努力下,居民们的办事流程将不断合理化,居委会的盖章“负担”将相应减轻,居委会也将会腾出更多的时间更好地为居民们提供便捷、贴心的服务,我们的社区也将会变得更加和谐美好。  

                                     代表姓名:丛晓红 潘治宏等16名代表 

答复内容:

丛晓红等代表:
    你们在威海市第十五届人大第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解决居委会公章使用之困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明确居委会职责,为居委会定位的问题。社区居委会是依法成立的,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隶属于任何行政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条规定,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需要居民委员会或者它的下属委员会协助进行的工作,应当经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同意并统一安排。当前有些机关受过去行政管理体制的影响,仍然将村委会和居委会作为行政管理的末梢,将一些行政事务交给居民委员会来完成,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经与市民政部门沟通,民政部门已经着手研究解决这一问题。目前市民政局正在起草《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中对居民委员会的定位和居民委员会工作中的行政机关准入问题都会进行规范,相信待《意见》出台后,这一问题会得到妥善的解决。
    二、关于制定规范性文件,保证居委会能够有依据地处理公章问题。一般来看,居民要求居委会出具证明,主要用于两种用途,一是居民申请办理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等事项,应行政机关办事程序的要求而出具的;二是居民办理公证、出国打工以及其他一些民事、商务事项应一些中介机构或企业的要求而出具的。现实社区工作中,居委会要应对的出具证明的要求种类繁多,有些证明超出了居委会的职责范围,处理不好不仅会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还有可能使社区居民的切身利益受损,影响居委会和居民的关系,产生一些引起社区不和谐、不稳定的因素。因此有必要对需要由居委会出具证明的事项进行统一规范。上述《意见》中已经考虑到这一问题,拟从居民自治组织的职责范围的角度出发,对居委会公章适用范围进行规范,凡是超越居民自治范畴外的事项,一般不予盖章出证。 
    三、关于行政机关简化办事程序,取消一些无必要盖章的项目问题。大力削减行政审批事项,简化办事程序,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快速发展,是国家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指导思想。自2001年以来,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文件要求,我市先后开展了四轮行政审批清理工作,经过几年来的艰苦努力,清理了大量不必要的审批事项,规范了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程序、条件,压缩了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时限。目前市级行政审批、许可事项保留了657项,比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前削减了500余项,审批时限平均压缩70%以上,企业和个人申请办理行政审批许可事项,除法定和确需提供的申报材料之外,不需要提交其他材料。收到你们的建议之后,我办又专门责成有关科室,对我市现行的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事项逐一核查,没有发现有要求居委会出具证明材料的事项。
感谢你们对政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威海市行政审批中心管理办公室
                                                              2009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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