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内容: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GDP总额的提升,国家对各类企业使用土地所需缴纳的土地使用税(俗称占地税)进行了调整,在原有基础上提高了一倍,既增加了国家的财政收入,又有利于加强土地管理,调节土地级差收入,合理利用和节约城镇土地。 具体到我市,土地使用税由原来的2-3元/平方米增加到7-8元/平方米,涨幅近三倍。 近年来,我市积极调整城市建设格局,鼓励企业将生产、制造部门搬迁到市区外,并实行政策倾斜、大力扶持,不但使企业有更加充足的发展空间,也极大的改善了我市的人居环境,既有利于我市经济发展,也符合我市人居城市、环保城市的总体目标。 同时,土地使用税的增加也增加了企业的纳税额,对企业发展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以征地100亩计算,合66600平方米,仅土地使用税一项,就增加约34万元/年。如果企业将这部分资金用于建设、市场开拓、新产品研发、改善职工福利待遇等方面,所创造出的利润和应缴税费将远远高于此数额。 另一方面,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内外资企业都可以征收土地使用税,而根据找市招商引资的政策,土地使用税对外商投资企业暂不征收,客观上使我市本土企业与外资企业处于不同的起跑线上,降低了我市本土企业的竞争力。 国家法律和省政府法规已经赋予我市政府根据我市实际情况调整土地使用税的权利。据此,我们提出如下建议: 1、加大对我市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制定土地使用税减免标准,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进行减免。 2、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对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土地使用税税额进行调整,以增强我市本土企业的竞争力。 3、对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方式、时间进行调整,例如采取分期、跨年度征收等方式,充实企业的现金流和现金周转率。 代表姓名:黄爱秀等十一名代表
答复内容:
黄爱秀等十一名代表: 您们提出的关于减免中小企业土地占用税的建议收悉,现将办理意见和落实情况答复如下: 一、我国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特点和作用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开征范围内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标准,按规定税额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新中国成立初期,开征了地产税。1988年9月27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并于当年11月1日起施行。为了进一步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的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率,加强城镇土地管理,2006年12月31日,国务院颁布了第483号令,公布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对占用土地的行为征税;二是征税对象是土地;三是征税范围限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坐落在农村地区的房地产不属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四是实行差别幅度税额。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有利于促使企业在用地时精打细算,把空余不用或可少用的土地让出来,起到加强土地管理,合理节约用地的作用,有利于调节土地级差收入,鼓励平等竞争,同时,土地是一种税源稳定且具有非流动性的税基,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利于地方财政收入的稳定。这也是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立法原则。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现行减、免、缓规定和审批权限 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483号令)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省政府的统一规定,以下土地可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十年;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8.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和院落用地以及经批准的福利企业自用土地按照国家规定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除此之外,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同时,《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一律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三、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方式及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条例》(国务院第483号令)规定,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具体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但不能跨年度征收。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鲁政发[1989]7号)将纳税期限规定由县(市、区)税务部门确定。为了便于企业资金计划安排,我市各单位普遍采取按季度征收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483号令)、省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07]172号)和《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威海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的通知》的规定,我市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分为三个等级,税额标准分别为一等土地8.00元/平方米、二等土地7.00元/平方米、三等土地4.00元/平方米。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标准是山东省人民政府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促进土地资源有效利用,根据全省市政建设、经济发展状况等条件确定并公布实施的,土地使用税税负同周边市地基本相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483号令)的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也纳入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目前,我市地税机关按照规定的标准对其征收了土地使用税。 综上,税收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了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缓税的范围和审批机关,我市地税机关没有超越范围出台减、免、缓税政策的权力。对于您提出的建议,我们将积极向省地税局和市政府汇报、反映。 衷心感谢对我们工作的关注和支持,真诚欢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
威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O年六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