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内容:
近年来,国家为扶持农业生产,减轻农民负担,出台了一系列惠农政策。威海税务系统认真为企业做好大量的工作,对减轻农民和农产品税收负担起到了很大的作用,极大地提高了农业、农村、农民的经济发展和收入,为威海经济发展及人民安居做出了贡献。 原由:我市税务机关在政策执行中严格把关,对农产品(水产品)收购发票的开具限制地域使用。即威海市区的企业只可以在环翠区、经区、市区范围内使用收购发票,极大地限制了农产品(水产品)的收购范围,并且受资源影响,在此范围内收购的农产品(水产品)数量远远满足不了企业生产的需要,严格影响国际国内市场的竞争,制约了企业的发展。同时收购发票的票面金额太小(千元版),给收购数量大的企业带来很多不便。 本着为企业着想,促进经济增长,减轻企业压力的原则,建议: 1、农产品(水产品)收购发票在威海三市三区内(即环翠区、经区、市区、荣成、文登、乳山)均可统一使用,并制定统一管理办法,为企业在国际国内市场竞争打下良好的基础。 2、票面金额能否调到万元版?可根据企业的规模和发展来确定票面额的发放,为企业的账务处理提供方便。 以上建议望予以协调解决,我们一定不负众望,加倍努力,遵纪守法,依法纳税,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带动我市蓝色海洋经济的发展。 代表姓名:苗强等十一名代表
答复内容:
苗强代表: 您提出的《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第11号“调整农产品(水产品)税控政策,推动威海经济健康发展”建议我局己收悉。针对建议提出的关于农产品收购发票不能跨县、区使用及农产品收购发票版位太低的问题,我局组织专人认真开展调研,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目前我局对农产品收购发票的管理主要依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的通知》(鲁国税函〔2005〕230号)文件要求,实施版位及开具范围管理。该文件明确规定:“各类农产品收购发票,只限在本县(市、区)范围内开具;设区的市是否可在市区跨区开具使用发票,由所在市国税局确定”。我局为促进市区内农产品流通,方便纳税人开展收购业务,规定环翠区、高区、经区间跨区收购行为可以开具收购发票。省局为进一步防范农产品收购发票虚开虚抵,规范农产品收购行为,同时还对发票版位问题作了明确:“根据实际需要,我省只保留千元版农产品收购发票。各市原自行监制的万元版收购发票,准予限额使用至2005年8月31日,逾期一律作废”。因此,我局目前发售的农产品收购发票仅有千元版。 农产品收购不能跨县、区使用问题,此前也有纳税人反映,我局一直高度重视,在加大政策宣传、培训、辅导,争取纳税人理解和支持的同时,积极向上级局反映,并建议纳税人通过向销售方索取普通发票方式,减少政策调整对纳税人生产经营的影响。此次各位人大代表反映的问题,我们也及时向上级局进行了汇报,今后我们还将继续与上级局保持协调沟通,积极反映纳税人诉求,争取问题尽早得到解决。同时总局针对农产品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也正在开展农产品抵扣政策调研,据了解,拟将自开自抵法调整为购进扣除法,即根据纳税人销售情况合理确定农产品的扣除率,界时困扰纳税人的农产品跨区使用及发票版位问题有望得到有效解决。 以上不当之处,请批评指正。
威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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