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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将独生子女退休职工享受养老补助纳入社会劳动统筹发放的建议

发布日期:2010-11-25 19:58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威海市人大字号:[ ]


建议内容:

    1、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国家一直鼓励和奖励实施独生子女。在二00二年以前,对该方面的奖励一直由国家财政承担,独生子女职工在退休后加发5%的退休金,这一政策机关事业单位一直执行到今,唯独企业的独生子女职工却在2002年以后,改为由企业按上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养老补助,这是国策带来的社会问题,我们认为,作为企业,已经承担了社会就业、缴纳税款、为职工缴纳各种保险、推动经济发展等企业责任和社会责任,并且,不论什么样的经济环境下都得风险自担,因此这样的社会问题再由企业承担是不合理的。
    2、由于市场经济导致企业发展不稳,好的企业职工能享受这一待遇,效益不好或倒闭的企业就享受不到,还有许多社会上无固定职业的人员,根本就无从享受,这对响应国家号召的人员是不公平的。
    3、据了解,国家对退休职工的丧葬补助都能除包干1000元的丧葬费,还可享受劳动统筹部门一次性发给十个月退休工资的补助。这项补助与独生子女这种为国家基本国策作出贡献而享受的补助相比,显然后者大大重于前者。作为职工死亡政府都能承担补助,为什么就不 能承担企业这部分独生子女职工的一次性补助,有失公平。

                                   代表姓名:陶俊好等九名代表

答复内容:

陶俊好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将独生子女退休职工享受养老补助纳入社会劳动统筹发放”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非常感谢您对计划生育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提出的关于将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职工享受养老补助纳入社会劳动统筹发放”的建议非常好,我们也很赞同。
    《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988年7月20日经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次会议通过,并颁布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独生子女父母为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后加发百分之五的退休金(退休金为百分之百的不加发)。
    1996年10月14日,《条例》经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修正。《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独生子女父母为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后加发百分之五的退休金(退休金为百分之百的不加发)。这一规定在我市得到了全面很好的执行。
    2002年9月28日《条例》又经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修正,更名为《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并发布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组织职工的,退休后加发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五的退休金(退休金为百分之百的不加发),其经费从原渠道列支。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条例》中对城镇失业、无业人员为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一次性养老补助的奖励没有明确规定,这对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是独生子女家庭显然是有失公正的。
    《条例》一出台,就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我们立即向省人口计生委反映这一规定的不合理性,但由于《条例》已出台,无法更改,只能按照这一规定执行。此后,我们又多次向威海市人民政府反映,建议把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的奖励,纳入社会统筹养老保险之中,只要是独生子女父母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全部实行退休后加发5%的退休金,这一建议得到市政府的同意,市政府就责成市社会劳动保障局出台具体的实施意见,由于无资金来源渠道,实行社会统筹,威海市社会劳动保障局又无权制定缴纳的百分比,缴纳的百分比至少是山东省社会劳动保障厅才有权制定,由于无资金来源,威海市社会劳动保障局无法兑现这一建议,这一建议就被搁浅下来。最近,我们收到您的建议后,又到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劳动保障局对这一规定纳入社会统筹养老保险进行协商探讨,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劳动保障局主要负责人表示,现在各级社保帐内资金由国家统一管理,地方政府不得增设任何项目,如果要增设项目,增设项目的资金只能由地方政府缴纳并挂在社保资金账户外,不能进入社保统筹资金帐内,因此,目前要将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职工享受养老补助纳入社保统筹发放是不可能的。
    近几年来,我们多次向山东省人口计生委反映这个问题,建议对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的有关奖励规定进行修改,2008年省人大来我市调研时,我们对这一规定提出了比较合理的三套解决方案(1.城乡一体化,2.纳入社会养老保障,3.按照某一固定金额的奖励发放)。2009年山东省人口计生委也表示将修改《条例》,届时将充分考虑这一条。目前这一规定在全省引起了强烈的反响,都纷纷要求对《条例》进行修改,对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职工享受养老补助问题给予合理的解决。您的建议很好,我们也非常赞同,我们也接到过不少群众的来信来访和相关问题的公诉,都希望所有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都能得到应得的奖励,但是《条例》迟迟不作修改,省政府也没有相关问题的解决方案,我们只能按照现行《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对于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仍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我们会一如既往的向省人口计生委反映好这一建议,争取早日有一个更好的解决办法,进一步减轻企业的负担,让这一政策惠及到所有的独生子女家庭,希望您能理解。 
 
                                 威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0一0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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