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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放开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住房和网点房限制的建议

发布日期:2010-11-26 19:13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威海市人大字号:[ ]


建议内容:

    我市目前对境外机构和个人在威购买住房和商业网点房是按照《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号文件)执行,其中,文件第三条第10款规定"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经批准从事房地产的企业除外)和在境内工作、学习时间超过一年的境外个人可以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用、自住的商品房,不得购买非自用、非自住的商品房,在境内没有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境外机构和在境内工作、学习时间一年以下的境外个人,不得购买商品房。港澳台地区居民和华侨因生活需要,可在境内购买一定面积的自住商品房。",同时在第12款中明确规定,“房地产产权登记部门必须严格按照自用、自住原则办理境外机构和个人的产权登记,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但是其它省市,例如烟台市对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房产落户政策已经放开,没有特别限制。威海市作为对外开放的窗口,外资企业较多,在威生活的外国人也越来越多,许多人都有购房意愿,但受条件限制无法实现。
    为此,建议市政府能够出台相关政策,放开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住房和商业网点房的限制条件。

                                      代表姓名:盖  波  丛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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