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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商事仲裁劳动仲裁制度的建议

发布日期:2010-11-26 19:14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威海市人大字号:[ ]


建议内容:

    商事仲裁(不含涉外仲裁)制度、劳动仲裁制度是我国纠纷解决机制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维持社会稳定和谐、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证司法制度的公正性与严肃性做出了巨大贡献。
    结合商事仲裁制度、劳动仲裁制度在实际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一、商事仲裁制度的缺陷与建议 
    目前,我市绝大部分的商事仲裁均由威海市仲裁委审理。威海市仲裁委在政府对口部门的领导下,全而、高效、公正的解决了绝大部分仲栽纠纷,极大地减轻了政府有关部门和公检法机关的压力。
    仲裁的核心原则即当事人双方 "自愿",启动仲裁程序应当依据当事人双方书面的仲裁协议(仲裁法第四条)当事人选择仲裁是出于对仲裁机构的信任。目前,仲裁是 "一裁终局",即仲裁机关作出裁决后,即使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也不能通过起诉等其他途径进一步主张权利。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的规定,对于仲裁裁决,在法定条件下,法院可以在执行阶段裁定不予执行,却不能从实体上对裁决的具体内容做出变更、撤销。如果当事人依据仲裁法的有关规定申请中院撤销仲裁裁决,需要在裁决作出后六个月内提出申请,不但时问长,而且实际操作中也很难有实质性进展。这些都有利于保证仲裁的高效、简便的特性。
    在"一裁终局"的体制下,选择了仲裁,即丧失了通过司法机关、政府机关解块纠纷的权利,对于仲裁机构而言,肩上的担子更重了,这要求我们仲裁机关不但要公正、公平、透明,而且要有高水平的法律知识技能,能向当事人讲清楚道理,让当事人赢的有理、输的明白。
    我们也应当看到,我市广大人民群众的思想觉悟、知识水平虽有极大的提高,但涉及到自身利益的时候,仍有极少数人不客观、不理智,一旦仲裁裁决不能让其满意,在没有其他救济途径的情况下,就可能通过上访或其他不理智途径进行私力救济,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与我市和谐、稳定的整体大好局面相悖。为避免此类情况发生,对于商事仲裁制度,我们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加大政府监管力度
    仲裁法明确规定,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政府对口部门依法不能干涉仲裁机构进行裁决。但群众利益无小事,建议我市对口部门可以从仲裁常设机构设置、常设人员设置、仲裁员设置、仲裁机构整体业务水平、仲裁裁决结果监管等多个方面进行监管,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进一步切实保证仲裁机构公正、透明、高效运转,避免非法律专业人员、秘书处人员利用工作便利操纵案件结果,进一步做到息事宁人、案裁纷止。保持仲裁机构的良好形象。
    2、在仲裁机构成立专门的裁决审议机构
    仲裁机构可以依法对自己做出的仲裁裁决进行修正。建议成立由政府对口部门领导、法官、检察官、司法机关领导、律师组成的专门的常设性的仲裁裁决审议机构。在确实无法调解解决纠纷,必须做出仲裁裁决的案件,一方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可准许当事人向裁决审议机构提出异议,异议不成立的,告知其依法履行仲裁裁决,异议成立的,责令仲裁机构进行说明,确有问题的,由仲裁机构自行修正,将问题完全的、彻底的解决在仲裁阶段。
    3、向上级人大逐级反映,对仲裁法进行修订,参照法院审理案件的程序,增加商事仲裁裁决后的救济途径。 
    二、劳动仲裁制度的缺陷与建议
    劳动纠纷的解决机制是 "一裁两审",劳动仲裁是处理劳动纠纷的必经程序,在实际工作中,绝大多数劳动纠纷案件在劳动仲裁阶段就处理完毕,这一点,我市各级劳动仲裁部门可以说是功不可没。
    另一方面,“一裁两审”的劳动纠纷解决机制,直接导致程序过于漫长。依据法律规定,劳动仲裁结案约需2个月,一审3个月至1年不等,二审1个月至半年不等,再加上各个程序的答辩时间、实际案件交接的处理时间等因素,一套程序走下来少则一年,多则两三年,使案件的处理长时间处于不确定的状态。
    劳动仲裁制度,本质上是维护职工和企业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劳动仲裁实际上是不收取仲裁费用的,直接导致2009年各劳动仲裁机构受案数量大量增加,其中不乏真的受到损害的单位和个人,但也有相当一部分是无理取闹,因为劳动仲裁无费用,其主张得到支持,会有额外的收入,得不到支持,也没有损失,加重了劳动仲裁机构、劳动部门的工作负担,使正常的工作受到一定的影响,同时也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不利正常司法工作的开展。
    目前,法律已经确立一部分劳动仲裁案件一裁终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按照法律规定,劳动仲裁为终局裁决,一裁终局。
    对于劳动仲裁,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1、加大劳动仲裁调解力度。 
    尽量将纠纷化解在劳动仲裁阶段,切实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2、适当增加仲裁员数量。 
    针对劳动仲裁案件增加的客观实际情况,选派业务能力强、经验丰富、工作热情高、精力旺盛的仲裁员处理劳动纠纷。根据各个劳动仲裁机构的实际受案情况,增加劳动仲裁员的数量,例如高区劳动仲裁委,案件数量大、仲裁人员相对较少,可适当增加人员。 
    3、提高仲裁员待遇。 
    对于一线的劳动仲裁员,从工资、职级、待遇等方而进行倾斜,切实解决一线劳动仲裁员的后顾之忧,使之以更加饱满的热情投入到工作中去。
    4、向上级人大逐级反映,修改相关法律,扩大劳动仲裁一裁终局的适用范固。

                                           代表姓名:王宇新

答复内容:

王宇新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商事仲裁、劳动仲裁制度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大劳动仲裁调解力度的问题
    全市各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坚持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劳动争议纠纷,积极开展劳动争议调解工作,不断探索新型劳动争议预防调解方式、方法,完善基层调解组织建设,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取得显著成绩。
    (一)加强了仲裁调处能力建设,完善了调解机制。对全市仲裁员分层次、有针对性地进行培训,提高了仲裁员案件处理能力、应急处置能力。进一步完善了仲裁诉讼一体化办案机制,最大限度缩小裁审差异,构建完善的专业化裁审结合的劳动争议纠纷解决机制,使仲裁机构处理的规范化、标准化和权威性得到充分保证,将纠纷化解在仲裁阶段,降低了诉讼率。
    (二)加强了基层调解组织建设,发挥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和镇级劳动争议调解中心“两块调解基石”就地就近化解争议的基层调解优势,将调解职能向纵深层次延伸,做到矛盾不上交,争议不上访。发挥人民调解委员会贴近群众优势,将劳动争议调解纳入其职能范围,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及时化解不稳定因素。
    (三)加强了预控预警体系建设,推行多方参与的劳动人事争议预警通报机制,采取预测、预报、预防和预控措施,排查隐患,发现苗头,妥善处理,实现矛盾排查和应急处置常态化。
    今年上半年,全市各类调解组织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176起,在法定期限内,共结案164件,有效的化解了劳动纠纷,维护了企业和职工的权益。
    二、关于适当增加仲裁员数量的问题
    我市共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8个,编制最多的10人,最少的3人。受编制限制,全市共有专职仲裁员39名。为及时有效地处理劳资纠纷,促进劳动争议仲裁工作优质高效运转,各级劳动仲裁机构一方面积极争取增加编制人员,一方面利用有限的经费聘用兼职仲裁员12名,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办案人员相对不足的矛盾。
    三、关于提高仲裁员待遇的问题
    我市仲裁机构均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按照职务和级别核定工资,由财政全额拨付。与公检法系统不同,国家对仲裁员的等级及办案补贴等暂无明确政策规定,提高一线仲裁员的待遇尚无政策可依。
    四、关于向上级人大逐级反映修改相关法律,扩大劳动仲裁一裁终局的适用范围的问题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争议处理处曾就《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适用问题及仲裁收费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过建议,上级答复因法律具有稳定性,暂时不适宜修改。经过省厅积极争取,2010年4月,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印发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就劳动争议案件“终局裁决”等的适用范围进行了解释。
    十分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七月十九日      



王宇新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商事仲裁、劳动仲裁制度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1、关于加大政府监管力度的建议。您建议我市对口部门从仲裁常设机构设置、常设人员设置、仲裁员设置、仲裁机构整体业务水平、仲裁裁决结果监管等多个方面进行监管。 
    仲裁常设机构方面,威海仲裁委员会秘书处是威海仲裁委员会(下称仲裁委)的常设办事机构,是市政府直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其设置的依据是国务院关于《重新组建仲裁机构方案》(国办发〔1995〕44号)附件一第二条第五项的规定(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仲裁案件受理、仲裁文书送达、档案管理、仲裁费用的收取与管理事务。)在仲裁常设机构的设置方面,不属于我市或者我单位职责范围内所能实现。 
    常设人员设置方面,秘书处工作人员中大部分从事办案工作,少部分从事后勤、文字、财务工作。目前,我单位办案人员占工作人员总数的60%,全部是法律专业人员,其中,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占办案人员总数的67%,拥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证书的占办案人员总数的41%,基本满足仲裁事业发展需求,并且目前人员编制满额,调整需要经过市编委研究。 
    仲裁员设置方面,仲裁委目前聘任仲裁员233名,根据《仲裁员管理办法》,每三年一聘。我们加大对仲裁员的教育、监督和管理,实行仲裁员日常评估制度,建立起仲裁员遴选和退出机制。今后,仍将把仲裁员管理工作作为办好仲裁案件的关键环节。 
    仲裁机构整体业务水平方面,我们一是强化仲裁服务意识,把仲裁为民贯穿至工作各个环节,对全社会作出服务公开承诺。二是强化规范管理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办案制度和规则规范,形成以制度管人管事管权的工作模式。三是强化责任意识,严格落实案件责任制,从构建和谐社会高度办好每一起案件,严把立案关、组庭关和裁决关。四是强化学习意识,加大对仲裁员和办案秘书的教育培训力度,坚持隔周的集体学习会,同时委派工作人员外出参加培训学习,支持鼓励工作人员继续深造学习,邀请法学专家到仲裁委举行讲座。五是强化廉政意识,我们对外公开投诉电话、信箱,并加大廉政教育,建立首任仲裁员谈话提醒制,实行仲裁员办案承诺和信息披露制度。 
    仲裁裁决结果方面,仲裁委内部实行仲裁裁决“三级”审查制,严把文书制作、裁决关口。但,根据仲裁法,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关于在仲裁机构成立专门的裁决审议机构。您建议成立由政府对口部门领导、法官、检察官、司法机关领导、律师组成的专门的常设性的仲裁裁决审议机构。 
    我们认为,这种做法的是违反现行法律规定的。根据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仲裁裁决受司法监督,当事人认为仲裁裁决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或仲裁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协议仲裁和一裁终局是我国仲裁制度的重要法律特征,协议仲裁体现了仲裁的自主自愿,即当事人自愿选择仲裁,不同于诉讼的无可选择。如果仲裁裁决不公正,将会失去仲裁的社会公信力,也将会导致当事人不再选择仲裁方式。 
    由一个专门的审议机构来审查仲裁庭,这种设置需要对现行法律规定进行修改,我单位无法超越法律规定。 
    3、关于对仲裁法进行修订。您建议向上级人大逐级反映,对仲裁法进行修订,参照法院审理案件的程序,增加商事仲裁裁决后的救济途径。 
    我单位在每年的全国仲裁年会、相关全国性论坛和人民法院系统的调研中,都积极配合,提出修改仲裁法的建议。今后,我们也将积极向上级部门上报您的建议。 
    我单位高度重视仲裁办案质量,始终将办案质量和效率作为仲裁工作生命线,仲裁委组建14年来,被法院裁定不予执行或撤销的仲裁裁决,不到案件数的千分之二,远远低于全国平均数。 
    4、关于对劳动仲裁制度的缺陷与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威海仲裁委员会依法仲裁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劳动争议不属于威海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 
    您的该部分建议将会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指导其仲裁工作的劳动行政部门答复。 

                                      威海市仲裁委员会秘书处
                                         二0一0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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