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内容:
随着我市城市建设的不断推进,新建、改建居民小区日益增多,大量的物业公司随之进驻小区。物业公司归根结底是服务业主的,是处于服务地位的,但现实情况是绝大多数物业公司反客为主,不能摆正“管家”的位置,往往以“管理者”的面孔出现。 部分物业公司仅仅提供保安、保洁、绿化等一些基本服务,其他一些个性化服务项目基本没有开展,服务面狭窄。有些物业服务公司个别的员工素质不高,服务不规范。大部分小区物业服务公司缺乏与业主之间的沟通,购房时的物业服务项目与入住后的服务不相符,造成了业主抵触物业服务公司的管理。同时,大部分业主对物业管理不了解,而物业公司在管理和运作上未做到透明和公开,未能真正以服务者的身份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业主对物业服务收费缺乏知情权和监督权。所有物业公司都打着“政府有规定”的幌子,堂而皇之地收取物业费,至于交了物业费能享受到什么服务,对于业主来说真的成了“天知道”。久而久之,就导致了业主对物业公司的不信任,认为自己所得到的服务和所缴纳的物业费不对等,从而拒缴费用,由此引发物业纠纷。 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物业公司可以直接起诉业主索要物业费,如果业主认为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却不能以业主个人的身份起诉物业公司,因为“物业公司是对整个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的”,如果业主对物业公司的收费、支出、车位管理、物业用房、维修基金的使用、物业人员的管理等与业主自身利益息息相关的问题有疑虑,那更加无处知晓、无处说理,正是存在这样的不对等地位,众多的物业公司才会有恃无恐,而业主唯一能做的,也只是拒交物业费甚至群体上访。 2010年,仅环翠区人民法院,就受理了多起物业公司起诉业主要求交纳物业费的案件,所有拒交物业费的业主都是出于对物业公司的不信任以及对服务不满意而不愿意缴纳物业费,但物业公司无一例外的胜诉并成功要到物业费,而业主的合法利益却得不到保护。 如果任由这种状况发展下去,一方面会加剧小区业主与物业公司间的矛盾,容易形成社会不稳定的隐患;一方面会阻碍我市新型城镇化建设,不利于推进法治市区建设工作,也会给“人居威海”的城市名片抹黑。 因此,提出建议: 1、贯彻2010年政府工作报告精神,切实推进“菜单式”物业管理收费改革,强制物业公司公开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物业公司所收的所有费用,都必须强制、逐项公示,赋予业主选择的权利。杜绝“根据XX规定,我小区物业费标准为XX元”的现象,不公示不得收取物业费,未经业主选择服务项目不得收取物业费,让每一位业主交明白钱,享受明白服务。一旦出现违规收费,责令物业公司加倍归还业主,并处以十倍以上的罚款。 2、明确更换物业公司的流程,简化更换启动程序,建议由政府机关主持更换程序,使之切实可行。在更换物业公司的过程中,如果出现物业公司恶意破坏相关资料、拒不交出物业用房、拒不进行审计结算的情况,一经业主个人举报并查证属实,直接取消其物业从业资格,造成损失在5万元以上,坚决追究主要人员的刑事责任。 3、对于依据法律规定业主共有的部分,如屋顶、外墙、公用车位等,基于业主共有物业公司代管产生的租金等收入,强制公开,并且业主可以随时进行查账,每一项收费让业主明白资金的流向。 4、积极推进业主自管,对于符合规定业主自管小区,可以发放临时性物业服务牌照。 5、对于占用全体业主利益的物业公司,赋予每一位业主查账的权利,只要物业公司存在不能说明资金去向的情况,一经业主个人举报并查证属实,直接取消物业公司的物业从业资格,造成损失在5万元以上,坚决追究主要人员的刑事责任。 6、在制定新的规定时,加大并明确对物业公司的处罚,一旦业主举报且查证属实,必须对物业公司进行处罚,并将处罚结果在媒体上进行公告。 7、赋予业主拒交物业费的权利,在物业公司起诉业主索要物业费的案件中,只要物业公司不能举证证实切实按照物业合同和公示的服务范围履行义务,业主可以不支付物业费。 例:竹岛大福源对面某高层小区,前物业公司常年占据物业用房收取巨额租金且拒不交出房屋建设的有关手续,严重侵犯业主权益,仅仅因为业主个人不能直诉物业公司,致使该小区业主常年处于诉讼、上访的状态,而物业公司基本不受影响。 某知名小区,没有高质量必备的物业服务,对居民强烈的反应不理不睬,却强制要求购房户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否则不交付商品房钥匙,造成业主不按时接收房屋,并强制扣除前期购房款抵顶物业费,造成购房户违约的法律后果损害业主利益,却没人管理。 某经济适用房小区,仅安排极少且50岁以上的人员在小区内,无任何保安保卫人员,无任何管理人员,基本没有物业服务且态度恶劣,但物业费照收。 代表姓名:王宇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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