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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大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监管力度的建议

发布日期:2013-12-16 10:36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威海市人大字号:[ ]


建议内容: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工作质量、职业道德水平的高低,对工程造价的形成与有效控制起着关键的作用。就威海市建筑市场而言,部分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管理缺乏监管,存在着一些不合理的现象。例如,一些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单纯以获利为目的,受甲方委托进行工程造价审计,向甲方收取一定费用,同时,在审计过程中又通过各种方式向乙方施加压力,收取乙方的费用,违背了公平公正的审计原则,扰乱了行业的市场秩序,对建筑业的健康发展造成不良影响。为此,建议有关部门将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纳入统一管理,制定和落实严格的市场监管措施,进一步加大监督管理力度,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促进社会的进步。

                                            代表姓名:王传波等3名代表

答复内容:

王传波、张栩翊、曲宁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大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监管力度的建议”收悉,这也是我们近年来高度重视的一项工作。现将有关情况现答复如下:
  一、推进市场信用档案建设,加强诚信管理
  自2009年起,我们在省厅信用评级制度的基础上,制定了我市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网上信用考评体系,客观记录企业的信用状况,并与每年的资质延续、资质申报结合起来。为了加大查处力度,畅通投诉渠道,我们设立了投诉电话和投诉信箱,对群众投诉或反映有不良行为的情况,凡是经过调查属实的,都进行了严肃处理。同时,我们聘请了一定数量的社会监督员,将在日常工作中发现和遇到的咨询单位不按规定执业、违背公平公正原则等不良违规行为及时反馈给我们。去年,我们先后召开了7次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及咨询单位参加的协调调度会,落实解决群众和基层反映的一系列问题。
  二、开展合同备案与业绩备案工作,加强档案管理
  我们切实把咨询合同签定、业绩档案管理工作作为日常管理的重中之重来抓,要求造价咨询单位与委托方所签订的咨询服务合同必须到主管部门审查备案,业绩成果完成后在《山东省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手册》上进行登记填报备查。推行咨询单位工程项目台账制度,按照业务操作规程的规定整理咨询档案,并定期进行检查,督促他们将咨询合同签定和成果业绩档案规范化。要求企业强化内部管理,认真执行省、市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管理规定和要求,制订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切实可行的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执行“三级复核制度”,用制度约束行为,规范管理,确保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质量。
  三、结合监督检查工作,整顿规范市场秩序
  今年年初,我们拟定了《威海市工程造咨询企业监督检查办法》,待法制办审查备案后将下文发布。主要将日常的监督检查以量化打分的形式加以规范,将检查的重点放在企业资质条件、执业情况及咨询业绩等方面。对于不符合资质标准条件、存在问题严重的企业及时予以查处,对在监督检查中检查结论定为基本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结论不合格的建议上级主管部门取消其造价咨询资质。自2007年以来,省市两级已经对辖区内造价咨询单位共计检查了六次,分别下发了补正通知书5份,整改通知书8份。
  四、增强咨询质量意识,强化内部管理,规范咨询行为
  提高执业质量和执业水平,建立和完善约束与监督相结合的行业自律机制一直是我们做好管理的主线。由于受经济利益的驱动,随意压级压价、片面追求审减率的现象时有发生,甚至个别咨询单位抛开了定额及有关答复的规定,一味迁就建设单位的无理要求,日常管理中,我们对上述不按规定执业等比较突出的问题严抓严管,于2012年初下发了《关于实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人员质询制度的通知》文件。对在日常执业行为中出现的拒不执行造价管理部门制定的计价标准和计价办法、在造价咨询业务中提出明显不合理要求并拒不改正的不良行为进行质询的制度,从而提高全体从业人员的质量意识,督促他们“公平、公正”地执业。
  五、积极推进竣工结算备案工作,规范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市场行为
  去年年初我们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通知》,再次重申工程结算不得随意重复审核。文件下发后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重复审核工程结算的现象得到遏制。近期我们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监督管理的通知》。自文件下发起,我市新开工的工程按照《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全面实行竣工结算备案制度。竣工结算文件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发包人应当于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将工程竣工结算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经过备案的竣工结算文件是工程结算价款支付的依据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交付使用的必备文件。该项制度的推行有利于发承包双方按合同约定期限完成竣工结算审核,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工人工资。
  六、严禁造价咨询单位不按规定收取咨询服务费用
  山东省现行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关于继续执行新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价费发[2007]205号文件)中明确规定:建设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在规定标准的基础上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10%。工程造价审核,其各项核增、核减金额相抵后最终差额不超过5%的,咨询服务费由委托单位支付。最终差额超过5%的,超过部分由原工程造价编制单位支付。本条旨在约束部分施工企业提报结算时高估冒算、漫天要价。施工企业如对结算审核有异议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争议的解决方式向有关业务管理机构申请调解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严禁咨询单位违反经备案的合同约定进行工程结算编审,也不得约定以审减额作为计取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的主要依据。
  七、加大对无资质从业和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接业务的检查惩处力度
  目前我市存在个别不具备从业条件的单位或个人以他人的名义挂靠承揽业务,有的超越营业范围承揽业务,出具的咨询成果文件质量低劣。另有部分省内外咨询企业跨地区承接工程造价咨询项目不按规定到工程造价主管部门进行备案,这些企业大多专业人员不到位、经营和管理混乱,扰乱了咨询市场秩序。对此,我们将加大执法检查的力度。同时,由于此类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相对隐蔽,查处这类问题相对难度较大。对此,我们也欢迎各位代表和社会各界积极向我们反映各类违法问题,监督和辅助我们依法行政,所有问题经查处属实后一定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迁就,进而规范全市的咨询市场秩序。
  感谢您对城市建设的关心、支持和理解,欢迎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威海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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