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内容:
目前不少社区公共用房在通过综合验收后未及时办理产权转移登记,一些开发商钻了有关部门操作上的空子,随意出售或出租公共用房,导致社会居民活动、公共服务无场所进行。为此,建议组织开展一次社区公共用房普查,对经综合验收后的社区公共用房办理房屋登记,确权给所在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以保证居民活动和公共服务场所落到实处,保障社区居民使用本社区公共用房的权利。
关于社区公共用房问题,本届市人大曾在相关决定中提出过明确要求,市政府也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下发专门文件作出部署。但在实施中存在着综合验收与确权登记不衔接的问题,开发商通常不会主动把公共用房申报给房管部门确权给别人,于是出现了公共用房一段时间内的产权真空,一些开发商便利用这个空子,变通出售公共用房或出租他人。如华能城市花园的公共用房已拆零出售给人作办公用房,张村镇云海山庄公共用房一部分已出售,另一部分正在出售。
建议:
1、通过普查,对社区公共用房立即办理确权登记,已被出售或出租的,由开发商负责限期收回,并由房管部门确权办理移交。
2、建立新建社区综合验收与确权办理联动机制,建委与房管部门密切配合,信息共享,改变办证滞后状况,不使出现公共用房产权真空。
代表姓名:张惠民
答复内容:
张惠民代表:
关于您提出的“关于开展城市社区公共用房普查和确权登记工作的建议”收悉,我委高度重视,立即组织相关单位研究落实,现将办理情况回复如下:
一、现行的做法
依据《威海市区城市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威政发[2011]24号)的规定,我们在办理2011年6月1日以后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居住小区的房屋初始登记时,对通知中规定的幼儿园、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居委会用房、社区服务中心、警务室、垃圾分类投放站等7种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不颁发《房屋所有权证》,将其直接记载于房屋登记簿,待开发建设单位依据各级政府(管委)的城建管理范围,将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移交给规定的接收单位后,由开发建设单位和接收单位共同申请将上述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产权登记在接收单位名下。对于小区物业服务用房、非政府投资的公共厕所产权归小区全体业主所有,我们直接记载于房屋登记簿,不颁发《房屋所有权证》。这样可防止开发企业在产权未移交期间,随意处置(抵押或出售)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
二、当前存在的问题
一是小区部分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产权归属尚未明确。当前,国家层面对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产权归属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威海市市区城市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也仅对2011年6月1日以后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居住小区的幼儿园、社区服务站、社区居委会用房、社区服务中心、警务室、垃圾分类投放站等7种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产权明确归政府所有,但对供水、供气、供热、供电配套设施以及门诊所、活动中心、养老院、邮政所、储蓄所等其他诸多公共服务设施产权归属未进行界定,房屋登记机构缺乏登记依据,无法进行登记。
二是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移交、接收及登记问题。《威海市市区城市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仅规定了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需移交给规定的接收单位,但没规定具体的接收单位,亦无规定监管部门,我们遇到的最突出的问题是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在登记时开发建设单位无法确定接收单位。
三、下步工作打算
一是完善《威海市市区城市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对于城市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移交、接收及登记设定专门的监管部门,解决现有的各环节之间无法衔接的问题;对供水、供气、供热、供电配套设施以及门诊所、活动中心、养老院、邮政所、储蓄所等其他诸多公共服务设施产权归属进行界定,使房屋登记机构能够有依据进行登记。
二是将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产权界定前置。建议将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产权界定前置,在前期的批建资料或综合验收备案时明确界定产权归属,在初始登记时由开发建设单位单位及指定的接收单位共同申请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产权登记,这样就可以避免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产权链出现断裂,使开发建设单位有机可乘。
感谢您对城市建设的关心、支持和理解,欢迎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威海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4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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