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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决居民电采暖电价问题的建议

发布日期:2015-12-07 16:29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威海市人大字号:[ ]


建议内容:

    近年来,电采暖在市场上得到广泛应用,采暖行业“十二五”规划中明确提出要大力发展电采暖,吉林、新疆等省市已推出相关支持政策,大面积推广电采暖的政策条件逐步具备。我市引进的黑龙江中惠地热股份有限公司电热膜项目,技术先进,市场前景广阔。但是,在实际推广过程中,由于居民用电实行阶梯电价,每户民居年用电超过2400度以上的部分,每度加价5分钱,增加了采暖成本。同时,由于居民户未实行峰谷电价政策,电采暖用户基本不调节温控装置,未能实现“白天调低温度削峰,晚上集中升温填谷”的社会效果,也没有享受到优惠电价。

建议:1、使用电采暖的居民户不再实行阶梯电价,全部按照居民标准电价计算电费;2、使用电采暖的居民户,可参照企业用电模式,实行峰谷电价政策。

                                       代表姓名:石曰众

答复内容:

 

石曰众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居民电采暖电价问题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为了促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利用价格杠杆引导居民合理用电、节约用电,省物价局下发文件,自2012年7月1日起对全省居民生活用民试行阶梯电价,并于2014年以鲁价格一发〔2014〕87号文件对居民阶梯电价制度进行了完善。文件明确规定,居民用户年用电量2520度及以下部分执行电价为每度0.5469元,2520-4800度部分执行电价为每度0.5969元;超过4800度部分执行电价为每度0.8469元。

为了减轻“电取暖”居民用户的电费负担,对不具备集中供暖条件、2012年7月1日前采用电锅炉、电地热等方式取暖的“一户一表”居民用户,年用电量超出4800度的部分执行第二档电量电价。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推行峰谷分时电价的通知》(鲁政办发〔1995〕2号)的规定,实行峰谷分时电价的用户范围,是除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部队、学校、医院、幼儿园、无轨电车、自来水、煤气、市政、农业生产和居民生活用电以外的所有用户。因此,目前我省居民生活用电不在实行峰谷分时电价范围内。

按照价格管理权限,电价定价权在国家和省两级,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不得超越价格管理权限,擅自制定调整电价管理政策。对您提出的问题我们也向省物价局进行了反映,得到的答复是,目前居民用户电采暖仍应执行现行的阶梯电价政策,关于居民生活用电执行电峰谷分时电价问题,省物价局已列入工作计划,预计将于2015年底前出台全省居民生活用电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威海市物价局

                         2015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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