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工业变压器计量收费标准的建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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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内容: 多年来,电力部门为全市企业快速发展提供了全方位的服务,为企业的生存和健康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对此,我们对电力部门的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但是,对目前电力部门对企业执行的变压器高压计量收费标准,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一、企业用户超过600千瓦变压器,电费执行高压计量收费标准。因为企业变压器是由企业自主配置,变压器产生的损耗事实上是由企业自行承担的,但高压计量费中还包括了变压器损耗费用,我们认为此项收费无形中加重了企业负担。 二、现在企业用户变压器损耗费用是每个月每千瓦28 元(28元∕千瓦),相当于600千瓦×28元×12月=201600元∕年,此费用对企业是一个很大的负担。 在目前国内经济下行,产业结构调整的关键时期,建议政府相关部门与电力部门协调,是否能够调减以上费用的执行标准,为企业分忧解难。 代表姓名:黄爱秀等10名代表 答复内容: 黄爱秀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调整工业变压器计量收费标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目前,用户受电变压器容量在320千伏安及以上的工业用电执行的是大工业两部制电价政策。两部制电价由基本电费和电度电价构成,其中基本电费是指按用户用电容量计算的电价,可按照变压器容量(每千伏安每月28元)或用户最大需量(每千瓦每月38元)计算,用户每月用电多少、用与不用都必需缴纳基本电费,电度电价是指按用户实际用电量计算的电价。 由此可以看出,您在建议中提到的变压器损耗费用实际上是两部制电价中的基本电费,不是变压器损耗。基本电费是国家规定的两部制两价的组成部分,用于弥补电网的固定成本,不含变压器损耗,而变压器损耗属于正常的用电损耗,是电度电量的一部分,如在高压侧计量,变压器损耗直接含在电度电量里,如在低压侧计量,变压器损耗则折算到电度电量里。 按照价格管理权限,电价定价权在国家和省两级,国家发改委曾多次下文强调,未经国家发改委批准,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不得超越价格管理权限,擅自制定或调整电价管理政策,自行出台并实施优惠电价措施。鉴于目前国家对两部制电价的执行范围以及两部制电价中基本电价和电度电价水平都有严格的政策规定,地市级价格部门无权更改,建议企业通过科学合理配置变压器容量,避免“大马拉小车”现象,以达到减少企业基本电费支出的目的。 非常感谢您对物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以后对物价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威海市物价局 2015年7月8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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