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大对农业龙头企业金融扶持力度的建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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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内容: 近年来,农业龙头企业贷款难的问题一直比较突出,由于农业企业缺少土地证、房权证等抵押物,银行不给贷款,而通过社会担保公司来融资,成本很高,年利率在12%左右,企业反映比较强烈。建议市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对农业龙头企业的金融扶持力度,可以成立政府担保公司,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同时,建议借鉴寿光市的做法,协调金融部门,可以用大棚等农业设施做抵押,从银行贷款,解决融资难题。 代表姓名:吕永昭 答复内容: 尊敬的吕永昭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大对农业龙头企业金融扶持力度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当前,我市农业生产经营方式正处在由分散小农向规模化、组织化、社会化加快转变的新时期,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断涌现,日益成为我市现代农业建设的重要力量。广大农业龙头企业不仅渴求中长期的建设投资贷款,也急需灵活快捷的短期流动资金周转;不仅对自然灾害的风险保障有需求,也希望有效地防范和分散市场波动的风险。着眼于优化现阶段现代农业产业金融环境,助推广大农业龙头企业健康发展,我办主要在以下三个方面进行了探索和努力。 (一)扩大涉农信贷投放规模。积极争取再贷款额度,引导全市各银行加大对农业龙头企业的支持力度,截至2016年5月末,发放再贷款余额17.35亿元,为历史最高,其中支农再贷款余额5.35亿元。出台《威海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着力唤醒农村沉睡资产,今年以来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各涉农企业发放海域使用权贷款余额37.3亿元,较年初增加1.2亿元;渔船抵押贷款余额38.5亿元,较年初增加0.8亿元。积极发展具有政府背景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目前全市16家担保公司中,国有独资2家,国有参控股6家,占到了总数的一半,平均担保费率2%。2016年上半年,共为117家“三农”经营主体提供担保,在保责任余额1.01亿元。 (二)创新涉农信贷服务方式。积极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办行制度,鼓励农业银行等4家金融机构加大对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专业大户、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四类新型经营主体的支持力度,并引导全市金融机构县域分支机构至少选取一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一对一”全方位金融支持。鼓励我市农商行、村镇银行及农信社等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大力开展“保单+仓储+联保”、“联保+冷库”、“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户”、“供应链贷款”等特色业务,推广“双保惠农贷”、“信保扶贫贷”、“信保农村产权贷”、“农业机械抵押”、“团银助农”等支农产品,并在贷款利率、贷款期限、财政补贴、还款方式等方面给予扶持优惠。截至5月末,涉农贷款余额694.75亿元,较年初增加32.51亿元,增幅4.91%,高出各项贷款平均增幅1.01个百分点。 (三)拓宽涉农直接融资渠道。联合交易所,组织多场培训和中小企业路演活动,积极推动涉农企业上市挂牌,与山东证监局签署了全面战略合作备忘录,为企业挂牌上市开辟绿色通道。家家悦集团IPO在会审核,金牌生物、环翠楼红参等企业实现新三板挂牌,天一和海洋生物在审;伟德山农业、盛茂生态农业、九旺农业、海斯特等8家企业分别在齐鲁股交、蓝海股交、上海股交中心挂牌。积极发展股权融资和债券融资,利用我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为企业牵线搭桥,帮助黄海鱼粉饲料、天一和海洋生物、海伦湾等7家企业实现股权融资1.73亿元,指导乳山维多利亚旅游开发发行了2期中小企业私募债,融资3亿元;好当家发行2亿元短期融资券,8亿元公司券在审中。 尽管近年来,我办采取了一系列有力举措,但“三农”金融支撑特别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金融服务仍存在一些薄弱环节,突出表现在:农业产业自身脆弱性较大,回报周期较长,投资风险也较大,信用体系建设相对滞后;农业龙头企业大都缺乏抵质押物,普遍存在开发市场能力较弱、内部结构欠规范和产权关系难以明晰等问题;面向“三农”的邮储、农行、农商行、村镇银行等金融机构彼此缺乏协作和有效竞争,没有形成高效的支持合力;金融机构往往只提供常规服务,贴现、承兑汇票、理财咨询、资信评估等较少,无法满足农业龙头企业日益增长的现实需要,等等。针对以上问题,下一步,将在以下方面进行努力: (一)深入学习财政部、农业部、银监会《关于财政支持建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的指导意见》(财农〔2015〕121号)文件精神,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组建国有资本参股或独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并确保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的独立性(包括法人独立、业务独立、财务独立、考核独立、管理独立),避免混业经营导致农业担保的边缘化和碎片化。争取2017年底前,各区市均成立注册资本5亿元以上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同时,争取省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到我市设立分支机构,逐步建成覆盖全市的农业信贷担保网络。 (二)引导各担保机构弱化盈利要求,充分体现对农业的政策性支持,特别在起步阶段慎重对待社会资本进入、以种养业为主,突出对符合威海现代农业特点的适度规模经营的支持。建立科学的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和合作银行的风险分担机制和利益分享机制,增进银行和保险机构之间的交流、互信,保障涉农业务的正常开展。强化对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的政策性、独立性和专注性日常监督,重点考核担保业务规模、项目个数、为农服务、风险控制等情况,确保“三农”和小微企业在保责任余额占比不低于80%。 (三)强化针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推广“信贷+农业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信贷+农业龙头企业+农户”、“信贷+农业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农户”等产业联合体融资模式,针对季节性收购等流动资金贷款需求,多开办收购信用贷款、农产品订单贷款、保单质押贷款、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等。鼓励开展自助循环流动资金贷款品种,推广产业链金融模式,创新多样化的抵押担保模式,大力拓展抵押担保物范围。扩大推广农村“两权”抵押业务品种,鼓励各金融机构探索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贷款利率之外不得附加收费,不得搭售理财产品或附加其他变相提高融资成本的条件,切实降低农业产业化企业融资成本。 威海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2016年7月28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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