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中小学校实行暖气计量收费的建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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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内容: 一、基本情况 经了解,目前我区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及幼儿园供热缴费价格标准,为建筑面积16元/平方米。但在实际收费中,受建筑设施层高等问题影响,收费比例往往超过该标准,既存在热量资源浪费问题,也使各学校普遍存在开支压力大、负担重的问题,不利于我区教育事业的长远发展。 二、存在问题 1、暖气费按层高收取的问题。比如威海市新苑学校,占地面积82.7亩,建筑面积2.8万平方米,如按建筑面积16元/平方米收取暖气费,该校应缴费用为44.8万元,而威海二热电实际收取暖气费总额为59万元,每平方米21元,明显高于16元/平方米的收费标准。原因是威海二热电集团博通公司对层高超过三米的建筑都要按系数加收层高费(加收系数=层高÷3),导致实收费用总额远超16元/平方米的标准,相当于多收新苑学校8875平方米暖气费,加收费用部分数量较大。 2、教学设施整体收取暖气费问题。由于教学计划和需要等原因,学校内的部分建筑设施不能全天候使用,经常会有一些设施处于闲置状态,即使这部分设施的暖气关闭不用,也照常被计费收取。 3、收费时间的问题。2015年,威海市正式供暖日期从11月15日到4月上中旬,各中小学校在供暖期间除正常双休外,还有一个月的寒假,这期间广大学生都不在校学习。 三、解决方案 鉴于上述情况,建议对我区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及幼儿园的供暖收费方式,由上级部门协调热电公司改为按热量表计量收费,才能最大限度体现政府和企业对发展教育等公益事业的关心与支持,缓解学校资金的压力。 代表姓名:谭立虎 答复内容: 谭立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对中小学校实行暖气计量收费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供热收费基本情况 2015-2016年供暖季以前,威海第二热电集团一直按照威海市相关政策要求,对该供热区域包括新苑学校在内的中小学校,实行按面积收取供热费用,收费标准执行《威海市物价局、威海市财政局、威海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对市区集中供热价格加收燃料差价的通知》(威价管发[2004]150号)文件相关规定,按建筑面积16元/平方米收取;同时,按照《威海市物价局关于对超标准层高用户供热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威价管发 [2005]119号)文件规定,“对按面积计费用户,建筑层高3米以上的按建筑面积和层高系数计收供热费”。 二、解决方案 为解决新苑学校部分建筑设施冬天不能全天候使用处于闲置状态和学校寒假期间不需要供热的问题,根据谭立虎代表的提议,经与新苑学校沟通,拟定2016-2017供热季可以实行按热计量收费,收费标准执行《威海市物价局 威海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供热价格管理的通知》(威价发[2014]87号)规定,“基本热价非居民用户收费面积为建筑面积(不计算层高系数)”,“在供暖开始前,按面积计费额一次性预交供热费”,供暖期结束后“按两部制热价据实结算,实行多退少补,但补交额最多不超过用户预交供热费的10%”。 感谢您对城市建设的关心、支持和理解,欢迎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6年7月29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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