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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订《威海市物业管理条例》的建议

发布日期:2017-03-30 17:13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威海市人大字号:[ ]


建议内容:

    物业管理涉及广大市民的切身利益,是群众最为关切的事情。由于《物业法》和《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对有些方面的事情没有具体规定,近年来物业管理方面的社会矛盾十会突出。这类矛盾多为群体性的,对社会和谐稳定影响很大。因此,建议依照《物业法》、《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抓紧出台《威海市物业管理条例》。

     2011年,市政府发布了《威海市物业管理办法》。经过几年的实践,证明该办法的主要内容适合我市实际情况,只有少部分事情需要进一步明确和完善。在这个基础上,将该办法上升为地方法规,既可解决实际问题,又能提高立法效率。建议列入2016年立法调研项目,争取尽快出台。

                                                 代表姓名:张惠民

答复内容:

张惠民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制订威海市物业管理条例的建议》已收悉。首先,非常感谢您对我市物业管理工作的关注!您提出制订威海市物业管理条例的建议切中我市物业管理的实际,点出了我市物业管理的法律瓶颈问题。目前我局正在积极推进制定物业管理条例的前期调研工作。现结合您的建议答复如下:

    一、历年我市出台的物业管理规范性文件情况

    自1997年我市实施物业管理以来,市政府就不断加强物业管理法规、制度建设,通过建章立制,使我市物业管理步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2003年,国务院出台《物业管理条例》后,我市先后制定了《威海市实施<物业管理条例>办法》、《威海市住宅物业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等配套政策,这些政策性文件的制定与出台,初步构筑了我市物业管理政策规范性文件体系,对引导和规范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随着我市城市化建设的快速推进,物业项目类型由单一型向多元型发展,物业服务领域也在不断扩大,物业管理中的新事物、新问题不断出现,加之新法规的推出及上位法的修改,我市原有的物业管理规范性文件已不能适应物业管理形势要求,因此,根据市里规范性文件清理的统一要求,《威海市实施<物业管理条例>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文件陆续废止。目前,我市物业管理工作主要依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缺少一部符合我市实际的系统的物业管理地方性法规,这对我市物业管理行业发展、物业服务水平的提升,构成了很大的制约。

    二、制定威海市物业管理条例调研情况

    针对我市物业管理地方性法规空白的现状,我局结合物业管理实际,就制定系统的物业管理地方性法规,展开了大量的调研论证工作。

    2015年,针对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方面功能缺失、开发企业遗留问题较多等现实问题,我局在市、区、街道(镇)、社区物业管理四级监管体制的基础上,积极探索街道(镇)以及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建设单位新型“四位一体”管理机制,力争实现物业管理重心彻底下移,出现问题各方责任明确,工作责任落实。同时,我局在立足威海实际,借鉴外地物业管理先进经验的基础上,针对物业管理中普遍存在的物业管理招投标、物业项目承接查验、旧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落实专业经营单位设施设备管理维护责任、建立质价相符的物业收费机制等方面也进行了多方探索和尝试,这些探索和尝试,都为我市物业管理条例的制定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目前,我市物业管理行业中还存在一些比较突出的现实问题,如地下车库、地上停车位的权属及收益管理,乱搭乱建执法主体、开发企业擅自出售小花园等侵占公共部位等问题,这些问题,有的属全国性难题,有的属我市特有,历史背景特定,现实状况复杂,如何管理和规范,对物业管理条例的制定提出了极高的要求。我局将加强调研,及时总结实际运作中的经验,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力争出台一部适应我市实际、内容完善、可操作性强的物业管理条例。

    同时,在物业行政管理上,我局也将进一步探讨物业主管部门、市直相关部门、各区(市)物业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以解决物业管理中存在的行业监管真空、合力不足的问题,为建立健全市、区、街道、社区居委会四级监管的物业管理管理新机制提供法规支撑,切实将我市物业管理纳入到依法运行的轨道,使物业管理工作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物业管理条例涉及的内容多,前期调研和论证工作十分繁杂,我局将进一步加大调研力度,力争把工作做细、做好,争取将其列入市人大2017年的立法调研项目。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希望您能一如既往地关心和支持我们的工作!                  

                                            威海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16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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