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职守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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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市人大代表”)依法行使代表职权,履行代表义务,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市人大代表依照法律规定选举产生,是我市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通过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参加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 第三条 市人大代表要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学习宪法和法律法规,学习依法行使职权所必备的人大工作知识及科学文化知识,提高依法履行职责的能力。 第四条 市人大代表必须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在本职工作中发挥带头作用,自觉接受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二章 履职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市人大代表应当切实履行职责,优先执行代表职务,按时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积极参加闭会期间的各项活动。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市人大代表应当自觉遵守会议纪律,认真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充分发表意见,积极提出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依法做好会议期间的各项工作。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大代表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代表应积极参加代表小组活动,每年参加代表小组活动不少于两次。 第六条 市人大代表应根据市、区市人大常委会的安排,按时参加有关会议,积极参加视察、执法检查、学习培训、专题调研、述职评议、接待群众及其他有关履职活动等。 第七条 市人大代表按照市人大常委会的安排,应邀担任市级行政执法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监督员等与代表职责有关的社会职务。 第八条 市人大代表可以对市或区市、镇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视察时,可以向有关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对群众递交的申诉、控告和检举等信件,应及时移交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处理。 第九条 市人大代表应注重调查研究,在参加会议或活动前,要围绕会议议题或活动内容深入调查了解情况。要密切联系人民群众,认真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积极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以及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三章 履职管理 第十条 市人大代表应自觉接受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区市人大常委会可根据工作需要安排本区市选举的市人大代表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人民代表大会或专题述职会议上述职,并对其履职情况进行评议。 第十一条 市人大代表应把依法执行代表职务与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严格区分开来,不得以代表的名义为本人或亲属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干预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具体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对涉及到本人或亲属的具体案件应当回避。执行代表职务时不得接受任何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出资赞助。 第十二条 市人大代表因故不能出席和参加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闭会期间人大常委会和原选举单位组织的活动及小组活动的,应按照规定请假。 因病、因事不能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须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前,写出书面请假报告,由原选举单位报请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大会期间由所在代表团向大会秘书处请假。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不能按时参加市人大常委会安排的会议和活动的,须向安排活动的市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请假;不能按时参加原选举单位安排的会议和活动的,要向原选举单位请假;不能参加代表小组安排的活动的,要向代表小组召集人请假。 第十三条 市人大代表不能认真履行代表职务、有以下情形的,分别作出相应处理: 未经批准,届期内缺席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向其所在单位和选举单位予以通报;缺席两次以上的,依法终止其代表资格。届期内多次请假不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视为不能正常履职,建议原选举单位劝其辞去代表职务。 在闭会期间,代表因个人或工作原因连续多次不参加市、区市人大常委会安排的会议或活动的,视为不能正常履职,建议原选举单位劝其辞去代表职务。 对代表的通报及有关处理情况,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及时报送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市人大代表因职务、工作岗位发生变化而失去代表性的,长期患病不能坚持工作、难以继续履行代表职责的,或者因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担任代表职务的,本人应当向选举单位提出辞职。 第十五条 市和区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要做好代表履职档案的建立工作,健全代表履职各项工作制度,合理安排市人大代表参加各类活动;对代表出席会议、参加各类活动、提交议案和建议、批评和意见等情况进行定期统计、汇总;市人大代表应实事求是地记录本人的履职情况,填写好市人大代表年度履职登记表,每年年底按要求报送原选举单位或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 第十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每年底将市人大代表年度履职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和有关方面集中报告一次,作为代表履职评价和继续提名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守则由市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守则自市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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