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人大情况交流第5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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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常委会举行第十次会议 市人大机关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东重要讲话精神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应邀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立法培训班授课
市人大常委会开展部门预算备案审查
市人大常委会加强人大代表履职档案管理 让代表履职有责任有激情
荣成市人大常委会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举行集体学习
全国人大首次集中公布十大备案审查案例
人大代表:社会管理创新的中坚力量 山林纠纷十四年 人大监督一朝解
市人大常委会举行第十次会议
6月22日,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十次会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王学文、副主任张竞分别主持全体会议,副主任毕礼伟、丛培卿、李文基、于东海,秘书长王炳刚出席会议。 会议听取审议了市政府关于全市金融工作情况的报告、团市委关于《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山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环保世纪行组委会关于2018年环保世纪行活动情况的报告。 会议对我市金融工作给予肯定。会议指出,金融是现代经济的血液,要牢牢抓住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这一本源,切实搞好银企对接,引导金融资金和社会资本投向新旧动能转换的重点产业、项目和领域;着力发展普惠金融和绿色金融,不断加大对小微企业、“三农”和绿色低碳产业金融服务;力推进地方金融改革创新,加大金融业招商力度,发展多元金融业态,着力打造富有活力的区域性金融聚集区;加强金融风险预警监测和风险排查,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底线,促进经济社会创新发展、持续发展、领先发展。 会议要求,进一步加大未成年人保护“一法一条例”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力度,不断健全未成年人关爱保护机制,完善未成年人监护和司法保护制度,建立文化市场管理和校园周边环境整治长效机制,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进一步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会议认为,今年以“关注河流生态,保护绿水青山”为主题开展的环保世纪行活动,重点突出,主题鲜明、成效明显,推动了中央环保督查交办件和水污染突出问题整改落实。会议针对部分河流水环境质量、农村水环境、污水处理中存在的问题及中央环保督查交办件的整改落实等,提出了建议意见。 会议听取了关于《威海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的说明,并分组审议了《条例(草案)》,就修改完善条例草案提出了建议意见,为二次审议奠定了基础。 会议还决定任免了市中级法院工作人员,并组织新任命人员进行宪法宣誓,王学文颁发任命书。 市政府副市长周永迪,市中级法院院长李向阳,市检察院检察长王锡友,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市监察委和市直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办公室)
市人大机关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东重要讲话精神
6月19日,6月28日,市人大机关召开全体会议,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东重要讲话精神,分别传达省委、市委常委会议精神和市委十五届五次全会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秘书长王炳刚主持会议并讲话。 会议认为,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我省工作并发表重要讲话,充分肯定了山东近年来的工作,明确了山东发展的目标定位,深刻阐述了山东在新时代新征程上需要把握和解决的一系列重大问题,必将大大激发全省人民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热情,推动山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亲临我市视察并作出重要指示,事关威海长远发展和全市人民福祉,在我市发展史上具有重要里程碑意义,为我市深化改革开放、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提供了重大历史机遇。市委十五届五次全会围绕贯彻落实总书记视察山东重要讲话精神和省委十一届五次全会精神,制定推进举措,丰富发展思路,推动工作落实,也必将为全市经济社会创新发展、持续发展、领先发展注入强大动力。要以学习贯彻省市委会议精神为契机,牢记总书记的谆谆教导,更好地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更好地践行新发展理念,努力争当“四个走在前列”排头兵。 会议强调,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东重要讲话精神,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政治任务。机关党组织要迅速兴起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讲话精神的热潮,真正做到学深悟透、融会贯通,切实用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统一思想、凝聚共识,进一步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四个服从”。机关各工作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省委、市委的部署要求,自觉把人大工作与总书记的指示要求对标对表,主动围绕立法、监督、决定、任免以及代表工作等,认真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意见,努力发挥好人大依法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职能作用。要深入推进党的建设,持续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坚决扛起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打造政治过硬、本领高强、勇于担当的党员干部队伍,更好担负起新时代推进人大工作创新发展的使命责任。 (办公室、研究室)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应邀 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立法培训班授课
6月6日至8日,全国人大法工委举行2018年第一期立法培训班,来自全国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156个设区的市(自治州)的立法干部参加培训。我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应邀赴京为培训班全体学员授课,这也是全国人大首次邀请新赋予立法权的设区的市授课。 此次立法培训班,是针对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及赋予地方立法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干部开展的学习培训。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及其有关法室主要领导为培训班授课,同时,还邀请地方立法工作成效显著的地方人大立法工作机构负责人交流立法工作经验和体会。我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围绕威海市地方立法工作的基本情况、威海市地方立法的主要做法和从事立法工作的人员能力建设问题三个方面进行了专题演讲,通过翔实的内容、生动的讲解和务实的作风,充分展示了威海人大的立法面貌和良好形象,增进了威海与各级人大法工委的立法交流,得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领导的高度评价和与会学员的普遍好评,在各省市立法同行中产生了良好反响。 (法工委)
市人大常委会开展部门预算备案审查
为了规范部门收支行为,提高公共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完善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现代预算制度,根据《预算法》和《威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市级部门预算审查监督的若干规定》,经主任会议研究,市人大财经委、常委会预算工委日前对市民政局、交通局、海洋与渔业局、商务局等四个部门开展2018年部门预算备案审查。这是我市首次对市级部门预算进行备案审查。 为扎实推进本次备案审查,审查组采取调阅档案资料、举行部门座谈、进行对比分析等方式,全面梳理部门预算编制、执行及管理情况,重点围绕部门预算编制及批复情况、项目支出预算编制情况、部门预算编制内容是否完整、2017年预算执行和决算情况、部门资产管理情况、部门预算公开情况等开展系统性审查。审查组将根据审查情况形成专题审查报告,提交人代会议研究通过后,适时将审查结果及审查意见向有关部门反馈。 审查组指出,开展部门预算备案审查是贯彻落实《预算法》和依法开展预算决算监督的制度性举措,通过比对财政部门批复与人代会批准的部门预算,能够更加科学周密地审查部门预算草案,弥补人代会议期间因时间限制对部门预算草案审查不充分等不足,确保人大批准的预算得到严格落实。审查组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部门预算审查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依法依规编制预算、执行预算、公开预算作为一项常态化、制度化要求,自觉强化预算约束,明晰部门主体责任,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不断提高预算绩效,切实提升部门预算管理的法制化、科学化和规范化水平。 (预算工委)
市人大常委会加强人大代表履职档案管理 让代表履职有责任有激情
为切实发挥人大代表的主体作用,激发代表的履职热情,去年换届以来,威海市人大常委会对300多名市级人大代表全面实行了履职档案管理。 健全履职管理机制。为使代表履职在常态化、长效化方面有制度保障,健全了代表履职管理工作机制。先后制定了《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职守则》《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双联”活动的意见》等规范性文件,对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代表联系群众、代表参加活动和出席会议、代表记录本人履职情况和填报履职登记表等作出明确规定,使代表履职有了可量化的标准。建立了市代表履职登记制度,为每名代表建立履职档案,内容包括参加小组活动情况、提出议案建议情况、为群众办实事情况等,市人大常委会安排专人负责记录,对所有代表的每项履职活动都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年底汇总统计。建立了与四区市人大常委会及25名市代表小组召集人的沟通联系机制,确保代表履职信息与档案管理无缝对接。统一印制了《威海市第十七届人大代表年度履职登记表》,要求每名代表年底前将年度履职情况如实详细填写在履职登记表上,由所在单位、区市人大常委会签署意见后上报。 建立履职评价制度。每年底,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根据履职档案台账和代表履职登记表,对代表履职情况作出综合评价,在每名代表的履职登记表上作出具体评鉴,并将综合评价情况向主任会议进行报告。同时建立了与组织部门沟通联系机制,将代表履职情况定期向组织部门反馈,作为代表连选连任重要依据。开展优秀人大代表评选活动,根据对代表的年度评价和区市人大常委会推荐意见确定优秀代表名单,对事迹突出的适时予以宣传表彰。 创新代表履职平台。为保证代表履职管理不流于形式,通过不断拓展代表履职平台,丰富代表活动内容,使代表活动开展与履职管理工作相互促进,相得益彰。去年以来,先后在环翠区和文登区开展了设立社区代表工作站、代表向选民述职试点工作,引导各区市将代表活动阵地向社区延伸,促进代表履职重心下沉,较好地解决了代表联系群众“最后一公里”的问题。目前环翠区已建成基层代表工作站10个,一年来接待群众600多人次,解决实际问题200多个。去年文登区有203名区镇两级人大代表向选民进行了述职,有效扩大了选民的知情权,提高了代表履职自觉性,拉近了代表与选民的距离,社会反响良好。今年,还在全市各级人大代表中深入开展“不忘初心、履职有为”主题实践活动,通过“五个一活动”,激励和引导广大代表积极投身经济社会建设,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各个领域的模范带头作用、先进引领作用、监督推动作用。 代表履职档案管理工作的加强,进一步激发了代表履职责任感和使命感。去年以来,市级人大代表先后围绕全市发展大局、群众关心的民生事项等提出各类意见建议280多条,办好事实事1900多件,履职成效显著,在全市广大群众中产生了良好反响。 (人代工委)
荣成市人大常委会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举行集体学习
近日,荣成市人大常委会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举行集体学习,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东重要讲话精神以及省委常委会议和全省领导干部会议精神、威海市委常委(扩大)会议精神、市委理论学习中心组会议精神,并集中观看警示教育片。 会议指出,习近平总书记到我省视察工作并发表重要讲话,充分体现了对山东工作的高度重视。人大机关和各级人大代表要按照省市委部署要求,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东重要讲话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重要的政治任务,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上来,真正做到学思践悟、学深悟透、学以致用。 会议要求,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要带头学,并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好机关干部和人大代表深入开展学习。要紧密结合人大工作实际,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四个服从”,切实把思想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把讲话精神变成行动指南,更好地推动人大各项工作不断迈上新台阶。(荣成人大研究室)
全国人大首次集中公布十大备案审查案例
2017年12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十二届全国人大以来暨2017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报告中首次集中公布了近年来全国人大备案审查中推动相关部门纠正“带病文件”的十大案例。 【案例1】一辆电动自行车引发的合法性审查 案由:2015年10月,浙江杭州居民潘洪斌骑行的一辆电动自行车被杭州交警依据《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扣留。潘洪斌认为,该条例在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之外,增设了“扣留非机动车并托运回原籍”的行政强制手段,违反法律规定。其后,潘宏斌给全国人大常委会写信,建议对此审查。 审查结果:根据审查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相关问题进行监督纠正。2017年6月,相关地方性法规做出修改。 【案例2】叫停“附条件逮捕”制度 案由:2016年9月,内蒙古律师苗永军代理某案件,当事人被依照最高检制定的《关于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工作中适用“附条件逮捕”的意见(试行)》“附条件逮捕”。“附条件逮捕”是指在重大案件中,现有证据已证明嫌疑人基本构成犯罪,侦查机关认为进一步侦查能收集到定罪所必需的证据,经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可以批捕。苗永军认为,“附条件逮捕”时,侦查机关并未掌握定罪所必需的证据,实际上就是降低了逮捕的门槛。为此,他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了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审查结果:根据审查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与最高检进行了沟通。2017年4月28日,最高检下发《关于在审查逮捕工作中不再适用“附条件逮捕”》的通知,要求从即日起在审查逮捕工作中不再适用“附条件逮捕”。 【案例3】纠正“以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竣工结算依据” 案由:近年来,北京、上海、山东、江西等多个地区先后出台地方性审计条例或审计监督条例,规定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以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竣工结算依据”。中国建筑业协会调研认为,此规定一定程度上混淆了行政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的界限,超越了《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审计监督职能,也与合同双方平等自愿原则相矛盾,在实践中损害了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为此,中国建筑业行业组织多次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交审查申请。 审查结果: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今年2月致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要求对地方法规中直接规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或者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要求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的条款进行清理,适时予以纠正。目前已有7个地方对相关地方性法规作出修改。 【案例4】修改“超生即辞退”条款 案由:今年5月,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全兴等4名学者联名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上书”,提出7个省份计生新规中,用人单位可对超生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辞退、开除的条款,不仅与《劳动合同法》相抵触,同时与新形势下国家计生政策转型的取向不符,建议对相关规定进行审查。 审查结果:经审查研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今年9月致函有关地方人大常委会,建议对有关地方性法规中类似的控制措施和处罚处分处理规定作出修改。已有1个地方对相关地方性法规作出修改。 【案例5】废除“著名商标制度” 案由:2017年4月,来自上海大学等20多所高校的108名知识产权专业研究生联名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审查建议,对地方性法规中规定的著名商标制度进行审查研究。此次上书源于学生在调查研究中发现,在现实中被广泛用于商业宣传的著名商标,没有上位法依据。地方关于著名商标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都宣称是根据我国《商标法》制定,而在商标法中却没有‘著名商标’这一概念。 审查结果:经审查研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于11月致函有关地方人大常委会,要求对有关著名商标制度的地方性法规予以清理废止,并致函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建议其对涉及著名商标制度的地方人民政府规章和部门规范性文件同步进行清理。 【案例6】推动解决《婚姻法》“第二十四条”的争议 案由:《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该条在实践中导致不少人离婚“被负债”。2016年以来,多位公民针对此规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近千件审查建议;今年全国人代会期间,45位全国人大代表分别联名提出5件建议,要求对其进行审查。 审查结果: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于今年6月召开座谈会,邀请提出建议的人大代表参加,与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研究,推动解决有关问题。 【案例7】解决“拘传原告和被执行人的司法解释与民事诉讼法规定不一致”情况 案由:十二届全国人大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收到“两高”报送备案的128件司法解释。法工委逐件审查后发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中有关拘传原告和被执行人的规定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一致。 审查结果:在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大力支持下,推动制定机关于2017年2月作出妥善处理。 【案例8】修改“有关非法行医的司法解释” 案由:十二届全国人大以来,人大常委会收到“两高”报送备案的128件司法解释,法工委逐件审查后发现,有关非法行医的司法解释中将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行为认定为非法行医犯罪,与刑法规定不一致。 审查结果:经过与最高人民法院反复沟通并跟踪督促,最高法已于2016年12月对相关规定作出修改。 【案例9】取消或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后,专项审查107件地方性法规 案由:2015年,全国人大法工委结合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打包修改法律取消或者下放部分行政审批事项,启动专项审查,对与法律修改内容有关的107件地方性法规逐件进行审查研究。 审查结果:督促地方人大常委会对30件与修改后的法律规定不一致的地方性法规及时作出修改。 【案例10】针对专门规定自然保护区的49件地方性法规进行专项审查 案由:2017年6月,在党中央通报甘肃祁连山自然保护区存在的突出问题与深刻教训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专门规定自然保护区的49件地方性法规集中进行专项审查研究。 审查结果: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于9月致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要求对涉及自然保护区、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全面自查和清理,杜绝故意放水、降低标准,管控不严等问题。截至目前,已有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书面反馈清理情况和处理意见,总共已修改、废止相关地方性法规35件,拟修改、废止680件。
人大代表:社会管理创新的中坚力量 ——以“广东做法”为分析范本
一、人大代表在社会管理创新中具有独特优势 随着“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成为中国政治事务中的新名词,如何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是当前学术界研究的新课题。社会管理,意指“国家通过制定一系列社会政策和法规,对社会组织和社会事务进行规范和引导,培育和健全社会结构,调整各类社会利益关系,回应社会诉求,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正、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维护和健全社会内外部环境,促进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自然协调发展的一系列活动以及这些活动的过程。”社会管理创新,即在充分运用现有社会资源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当下发展态势,根据社会自身运行规律及相关理论、规范和制度,研究并运用新的社会管理理念、机制、方式和路径等,对传统管理模式、方式和手段进行改进,建构新的社会管理机制和模式。事实上,社会管理主要是对人的服务和管理,而人大工作的主要目的就是保证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从根本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由此看来,人大工作与社会管理实则密不可分,社会管理是人大工作的应有之义。 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人大代表是群众利益意志的忠实体现者,代表人民行使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职责,发挥着对国家重大事务的参与决策作用、对国家机关工作的监督协助作用、密切人民群众与国家机关联系的桥梁纽带作用、推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模范带头作用。在社会管理创新中,各级人大最独特的优势就是依靠人大代表,从而带动群众一起参与社会管理创新。首先,人大代表具有广泛性,来自于社会各方面。既包括地域的广泛性、民族的广泛性,也包括阶层的广泛性、党派的广泛性、行业的广泛性,能够反映社会各个层面的利益和诉求。其次,人大代表具有代表性,能够代表广大人民的利益。人民群众通过选举,把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的权力委托给自己信赖的、能够代表自己利益的人大代表,社会各阶层在人民代表大会中能够充分表达自己的主张和意愿,体现出自己的声音。最后,人大代表具有先进性,是各阶层各方面的优秀分子。人大代表汇集了各行各业的精英,大多工作在一线,生活在基层,熟悉民情,了解民意,是社会管理创新的人才库和动力源。故此,人大代表在社会管理创新中具有独特优势,不仅应当而且可以在社会管理创新中大有作为。 二、依托人大代表创新社会管理模式:广东的做法 社会管理创新既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又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必须统筹规划,审慎设计。就广东而言,在社会管理创新中,各级人大特别注重人大代表的中坚力量作用,依托人大代表创新社会管理模式,这里主要从着力构筑人大代表参与社会管理的制度平台和积极探索人大代表参与社会矛盾纠纷化解的工作机制两个方面进行介绍。 一方面,着力构筑人大代表参与社会管理的制度平台,完善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在加强人大代表与“一府两院”的沟通联系时,广东各级人大充分利用互联网、座谈会等形式,推出了“人大代表约见市长活动”、设立“代表接待日”、“人大代表工作联络站”等形式,畅通人大代表反映民意诉求的渠道,人大代表有什么问题、有什么想法和建议都可以直接与“一府两院”及有关职能部门领导对话、交换意见。同时,在时机成熟时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刚性手段,使之制度化、常态化。如广东省江门市在2008年通过《关于人大代表约见市长活动的意见》,决定从 2008年第三季度开始,除召开市人民代表大会当季外,原则上每季度安排一次“人大代表约见市长”活动。此类活动在广东的清远市、东莞市等都有开展。为促进代表更好地听取和反映民意,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在2010年制定《关于加强广州市人大代表与人民群众联系的若干意见(试行)》并推动落实,围绕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改善民生福祉等主题,积极组织代表开展集中视察活动,召开集中视察情况通报会。经国务院批复同意,自2010年起,每年6月30日为“广东扶贫济困日”,广东各地人大代表积极参与,及时帮助困难群众解决实际问题。此外,广州市人大常委会还通过了《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成人员接待代表日暂行办法》,规定自2011年1月起,每月15日定为代表接待日,每次轮流安排1名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或秘书长接待代表,听取代表意见和建议,促进了人大常委会与人大代表的联系,及时全面地了解民众诉求。 在深圳南山,早在2005年就创办了全国第一个人大代表联络站——“月亮湾人大代表联络站”。作为人大、政府与民众之间的组织,人大代表工作站将社情民意经过综合再向人大系统输入,进而转化为政府决策,实现了政府与社会的良性互动。深圳全市在2008年起全面推广“人大代表工作联络站”制度。2010 年,深圳南山区检察院在全国首次提出“依托区人大代表社区联络站建立社区工作联系点”的思路,以人大代表社区联络站为依托,人大代表联络站的联络员同时也是检察工作联络员,通过深入了解反映社区居民的期待和诉求,更直接地服务基层、服务群众。社区工作联系点收集的群众意见由南山区检察院社区关系中心负责并及时处理,采取约访、回访等方式反馈处理情况,同时向人大代表社区联络站通报。 上述这些做法,有利于社会管理过程中人大、政府与民众之间建立相对固定和经常性、互动式的沟通渠道,有利于形成科学有效的诉求表达机制,统筹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另一方面,积极探索人大代表参与社会矛盾纠纷化解的工作机制,完善基层社会管理和服务体系。广东是改革开放的先行地,经济发展速度快,外来人口多,社会转型期的矛盾比较突出,如何凝聚各方力量、集中民众智慧来化解社会矛盾,需要多元社会主体的广泛合作。为此,广东省在2009年开始建设覆盖全省的村(居)、镇街的三级综治信访维稳平台。这种镇街综治工作模式实现了关口前移、前端防范、源头治理、标本兼治,有效地解决了影响社会稳定的矛盾纠纷和治安隐患问题。随后,广东省委政法委要求在县(区)级以法院为基础建立健全“诉前联调工作机制”。为了解这两项社会管理创新机制的运行情况及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在2011年组织三个由人大代表组成的视察组对此进行实地巡查调研。时任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陈小川指出,“人大代表作为人民群众的‘代言人’,就应该关注这些社会管理创新机制的建设情况,并及时把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反映上来,推动这些改革创新再上新台阶。” 为进一步加强人大代表与广东省各级法院的联络,使人大代表更好地了解法院调解工作,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年3月印发了《关于在全省法院开展邀请人大代表参与“百案调解”活动的工作方案》,详细规定了人大代表参与司法调解的工作程序。如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应向各方当事人介绍人大代表的身份,引导当事人认真听取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同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人大代表的人身安全。调解结束后,如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在结案后将调解文书送达参与调解的代表;如案件调解不成的,也应在结案后将裁判文书送达参与调解的代表。实践证明,人大代表协助调解,是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在审判活动中的创造性运用,发挥了人大代表了解民意、体察民情的优势,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值得一提的是,在2011年岁末的“乌坎事件” 处理中,人大代表参与事件的调查处理迎来了事件的转机。广东省委政法委曾在官方微博中申明,“学者有建言权。广东秉承开明开放传统,相信会继续以客观公正态度处理此事。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已参加联合调查,不可能出现人道危机,支持社区民主选举。”随后,广东省委、省政府成立“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联合调查组”,促进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与乌坎村民的协商合作,及时化解了社会矛盾。事实上,人大代表与人民群众有着天然联系,他们更熟悉所代表的群体,对自己身边的、基层的事情更有发言权。因此,人大代表的调解、说服、沟通,特别是与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沟通协调,有助于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尤其是群体性的矛盾纠纷,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增进社会和谐。 三、“广东做法”的启示:制度保障是根本 在社会管理创新的进程中,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是个系统工程,既要求人大代表提高个人素质,又要求人大常委会加强代表工作;既需要全体公民提高人大意识,又需要营造有利于人大代表参与社会管理的社会环境。但从根本上说来,要切实发挥人大代表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重要作用,以法治为核心建立起完备的制度体系是保障人大代表依法履职的前提和基础。 以法治为核心建立起完备的制度体系推动社会管理创新,既是实施宪法规定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客观要求,也是加强社会建设的现实需要。正因为“法治是社会管理创新的最优模式”,所以保障人大代表在社会管理创新中充分发挥作用,必须以法治为核心。首先,以法治为核心建立起完备的制度体系是提高人大代表公信力,使其真正成为值得群众信赖的社会管理中坚力量的基本保证。将人大代表参与社会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严格依法管理,有利于各种管理规则的确立和形成社会共识,也有利于人大代表权责的明确与监督,确保各项措施和规定得到群众的支持和拥护,并得以顺利贯彻落实。比如,广东省在镇街综治工作中心建设过程中,为改变过去基层综治维稳工作规范不力、各行其是的状况,制订了一整套能确保形成工作合力、有效落实责任、攻克重点难点,且可精细化、计量化、操作性强、规范性强的运作机制。在此基础上,对其他“五联”(社会治安联合防控、突出问题联合治理、重点工作联勤联动、基层平安联合创建、重点人口联合管理服务)工作也制订具体流程图,对各项工作联动的办法、步骤、要求等作出规定,明确了相关职能部门在每一项工作中的责任,细化了中心与各职能部门有机衔接的具体操作规程,使中心的“六联”工作有了坚实的运行机制保障。 其次,以法治为核心建立起完备的制度体系,是促进人大代表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途径。通过依法维护公民权利、依法规范权力行为、依法化解社会矛盾,构建矛盾纠纷调解机制,使宪法规定的公民各项权利在法治的轨道上都得到实现和有效救济,从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在广东省高院组织开展的邀请人大代表参与“百案调解”活动中,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为活动提供程序规则,详细规定了各级法院邀请人大代表参与案件调解的实施步骤和工作要求,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促进了社会和谐。 最后,以法治为核心建立起完备的制度体系,是提高人大代表参与社会管理效率的根本途径。推行依法治国,借助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一般性规范来调整利益关系,构筑社会诚信体系,形成社会共识,有助于在全社会范围内确立规范意识,保障社会在规范化、制度化的框架内运行,为人大代表充分发挥其独特作用营造法治环境。提高人大代表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工作效率,仰赖于以法治为内核建立起完备的制度体系,只有在现有的宪法和法律框架内大胆探索、总结经验,实际成熟时将成功经验上升为制度规范,并通过法定途径上升为法律法规,才能更好地促进人大代表在社会管理创新中发挥其中坚力量的作用。 (广东商学院法治与经济发展研究所 戴激涛)
山林纠纷十四年 人大监督一朝解
2016年6月12日,三明市高砂镇阳溪村部分群众到高砂镇人大主席团上访,要求协调解决阳溪村与沙县林业采育总场的山林界址争议问题。这起山林争议始于2004年,争议时间长,群众意见很大。 民有所呼,我有所应。高砂镇人大主席团高度重视这起信访件。为了深入了解具体情况,2016年7月6日,镇人大主席团组织部分县、镇两级人大代表就阳溪村与沙县林业采育总场的山林权属争议问题进行调研。 原来,2004年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后,坐落于阳溪村辖区域内的7553亩山林和299亩的油茶山划给沙县林业采育总场经营管理,然而这其中的6383亩山林面积因界址线问题权属不清,有463亩山林面积属于重证,剩余的707亩林地和299亩的油茶山归属于阳溪村委会,为此,阳溪村村委会意见非常大,要求沙县林业采育总场归还该片山场及所有权。双方为此争议不休,阳溪村委会多次向县、镇两级上访。十四年来,相关部门多次进行调解。2005年、2013年,沙县林业纠纷调处办公室还为此事专门召开工作协调会,但是始终未能调解成功,导致该片山场无人管理,森林资源培育受到很大影响。 根据调研了解的情况,镇人大主席团召开座谈会,为解决问题献计献策。山定权、树定根、人定心。如果不很好地解决问题,不仅影响林改的成果,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而且会严重制约当地林业发展。“林权纠纷应以协商解决为主,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其权属”,县人大代表罗宗堂说道。镇人大代表彭传木建议:“应该围绕当前党委政府开展的‘增激情敢担当破难题’和重大项目百日攻坚大会战活动的安排部署,集中力量攻坚沙县林业采育总场和阳溪村委会的山林权属争议问题”。座谈会上,人大代表围绕“哪些是亟待解决的问题?怎么解决最好?”各抒己见,镇人大主席团将与会代表的意见建议形成书面建议交镇政府研究处理。 镇政府高度重视代表的建议,将沙县林业采育总场和阳溪村委会的山林权属争议问题列入了《高砂镇项目工作倒排进度一览表》中,明确了重要节点、推进进度、完成时限及相关责任人,通过时间倒排、任务倒逼、责任倒追,保障目标任务的全面落实。 2016年8月起,镇政府成立了专门工作小组全力调处沙县林业采育总场和阳溪村委会的山林权属争议纠纷。镇人大主席团则全程监督。为防止矛盾双方再起争执,导致矛盾进一步激化,增加化解矛盾的难度,工作小组采取了“三步走”的策略逐一突破。首先单方面分组开展协调工作,工作组分成两个小分队分别与阳溪村两委和沙县林业采育总场代表交谈,详细了解双方解决问题的态度和想法,根据他们的思路制定了初步的调解方案;在谈心了解各自的想法后,及时组织了阳溪村两委干部和沙县林业采育总场相关人员到山场边界现场,通过让双方换位思考做出初次调解;最后,组织双方座谈商量讨论,最终确定解决方案。 2017年1月11日,高砂镇阳溪村委会和沙县林业采育总场协商确定最终方案:沙县林业采育总场归还阳溪村委会林地面积共计1260亩,同时,沙县林业采育总场每年资助阳溪村9万元。2017年1月14日,沙县高砂镇阳溪村和沙县采育总场在边界稳定协议书上签字。至此,这件困扰双方达十四年的山林纠纷在高砂镇人大主席团的有力监督下终于成功化解。 (摘自《三明人民政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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