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人大代表工作站规范化建设的若干规定

发布日期:2018-09-28 15:56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威海市人大字号:[ ]


为规范我市人大代表工作站建设,密切本行政区域内各级人大代表与人民群众联系,促进代表依法履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大代表工作站是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平台,是开展代表小组活动的场所。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对全市人大代表工作站的建设发展进行指导。各区市人大常委会、开发区人大联络工作办公室及其代表工作机构对辖区人大代表工作站的建设发展进行指导。各镇人大主席团(街道人大工作办公室)负责辖区人大代表工作站日常活动安排和管理。

第三条 各镇、街道原则上至少设立一处人大代表工作站,有条件的可以向社区、企业等辖区单位延伸,按照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的原则建设。

第四条 人大代表工作站通过安排人大代表接待人民群众、走访选民、视察调研、学习交流等形式开展活动。

各区市人大常委会组织人大代表与选民见面、人大代表向选民述职、约见镇街政府职能部门负责人等活动,可以依托人大代表工作站进行。

第五条 人大代表工作站每年应当制定工作安排,有计划地开展活动。建立工作台账,如实记录代表履职情况。

第六条 人大代表工作站应当设立代表接待日、接待登记、意见建议处理反馈等工作制度。

接待日活动要提前7日在一定范围内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接待时间、参加接待的人大代表姓名、联系电话等信息。

市人大代表到人大代表工作站参加接待活动,由市人大常委会委托各区市人大常委会安排。

第七条 人大代表应当按照所在选举单位或者选区的安排参加人大代表工作站活动,在法律法规的范围内开展工作。人大代表在听取群众意见时,一般不直接处理问题。

人大代表工作站开展活动时,可以邀请在威全国、省人大代表参加。

第八条 代表接待、走访选民时,对人民群众反映的意见和问题,人大代表能够当场解答的,当场解答;不能当场解答的,由联络员分类整理报镇人大主席团(街道人大工作办公室)交有关单位办理;对于具有一定普遍性的问题,人大代表可以进一步开展调研,形成代表意见、建议在有关会议审议时提出或者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依法交有关机关和组织办理。办理结果应当及时反馈。

第九条 人大代表接待人民群众应该认真记录群众所反映的相关情况和突出问题,并填写《人民群众意见建议办理表》。

第十条 人大代表工作站应当有相对固定的场所、办公设备和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十一条 人大代表工作站应有一名专(兼)职工作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为人大代表开展活动做好组织、联络、协调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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