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用港口基础设施投资建设管理的建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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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内容: 一、情况概述 公用港口基础设施,主要包括航道、防波堤、锚地、客运码头等。 威海市构建全面开放格局,实现经济繁荣发展,均需要以港口作为重要载体。近几年来,随着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威海港货物吞吐量越来越大,进出港船舶吨位越来越大,现有航道、防波堤等公用基础设施已经逐渐不能满足港航产业发展需要,急需加快建设步伐。但是,由于港口基础设施投资规模较大,动辄以亿元计算,且长期以来均由港口企业负责筹资建设,使港口企业面临巨大压力。 二、主要问题 (一)投资规模较大。以威海湾港区为例,自“十二五”以来,完成航道工程投资1.15亿元,完成防波堤工程投资1.48亿元,完成国际客运码头工程投资4.92亿元,合计完成公用型基础设施建设投资7.55亿元。 (二)不生产经济收益。航道和防波堤不产生任何收益,国际客运码头主要收取船舶靠泊费用。2017年,船舶靠泊费收入仅125万元,包干总收入也仅有1545万元,利润率按照15%计算,投资回收期超过200年,如计算巨大投资的财务成本,港口企业每年需要倒贴上千万元。 (三)需要持续投入。航道需要根据淤积情况随时疏浚,防波堤需要根据风浪损毁情况随时维护,少则需要投入数百万元,多则需要投入上千万元。另外,顺应船舶大型化趋势明显,“十四五”期间需要对原有三万吨级航道和7万吨级航道进行扩建,工程总投资约2.5亿元。 三、不良影响 主要是给港口企业造成较大资金压力。 依上所述,公用型港航基础设施存在投资规模较大、不产生经济效益、需要持续投资等特点。同时,公用型港航基础设施又关系到港口功能发挥、海上航运安全、区域交通环境等,其建设维护刻不容缓。但是,当前港口企业赢利能力普遍偏低,从长期发展趋势来看,赢利水平也远低于其他行业。所以,港口企业不得不将宝贵的港口建设资金向公用型基础设施倾斜,无法优先建设投资回报率较高的市场化经营项目,进一步导致港口企业的赢利能力降低,背负更大的资金短缺压力。 四、先进经验 针对上述问题和影响,我国沿海地方政府采取了较多积极有效的应对措施,形成了可供我们借鉴的先进经验。以距离较近的大连港为例: (一)成立专门机构。2003年,在《港口法》颁布实施后,大连市政府成立了港口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中心,作为大连市港口与口岸局下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大连市港口公用的航道、防波堤、锚地等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具体负责长兴岛港口工程建设管理、疏港铁路建设管理和大连市水运工程初步设计管理。 (二)出台管理办法。2008年,大连市政府颁布实施《大连市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设”; 第九条规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每年……根据自有资金情况制定次年维护计划”;第十条规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维护计划对港口公用基础设施进行维护”;第十四条规定港口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维护资金筹集方式包括“政府财政拨款”“上级专项资金”“经营收益”“行政事业性收费返还”“新增土地收益”等十项,以对港口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资金筹措的各个渠道进行明确,并以制度法规的形式进行强调固化。 解决办法: (一)重新认识,科学定位。公用型港航基础设施,是保障港口企业生产经营的基础设施,更是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设施。《港口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必要的资金投入,用于港口公用的航道、防波堤、锚地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所以,我们应该对公用型港航基础设施的功用进行更加科学的定位,将其与飞机场、高铁站、汽车站等公用设施等同看待。 (二)理顺关系,明确职责。抓紧理顺公用型港航基础设施的规划、投资、建设、管理、维护等相关方面的关系,明确政府、港航主管部门、港口企业等相关方面的职责,制订出台规范性文件,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三)落实资金,强化保障。建议借鉴大连等地方政府关于港口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参照我市公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管理机制,将公用港口基础设施的建设投资纳入全市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盘子,统筹安排,全盘考虑,不产生经济效益的公用型基础设施由市级财政安排建设资金,产生经济收入的公用型基础设施由市级财政予以适当补贴。 代表姓名:车路明 答复内容: 尊敬的车路明代表: 第十七届人大二次会议中您提出的《关于公用港口基础设施投资建设管理的建议》收悉,市港航局、财政局高度重视,进行了专题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港口公用基础设施资金补助方面 港口是国家基础设施的组成部分,是社会资本,属于投资大、社会效益好、直接经营效益小的长线项目,发展和建设港口是适应和满足国民经济发展重要组成。其中,港口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是港口建设中不可或缺的一环,《港口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表明政府负有对港口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进行投资的责任,需要政府无条件地为每一个港口所需的基础设施全部或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无偿投资也是难以做到的。目前我国大部分港口公用基础设施项目是政府根据客观需要和财力,依据港口规划,按照轻重缓急对港口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进行投资。 省财政厅《山东省港航建设养护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建〔2011〕161号)对港航公用基础设施的建设、养护和日常养护保养等专项资金管理作出了规定,其中“沿海港口工程航道、防波堤重点项目专项资金补助比例最高不超过建安费的20%,一般项目专项资金补助比例最高不超过建安费的15%…”。 近年来,我们积极争取港航工程基础设施专项补助资金。威海港威海湾港区客滚区防波堤工程、威海湾港区5万吨级、7万吨级航道工程、龙眼湾港区防波堤工程、石岛港区防波堤及航道工程,已经获得部、省两级补助资金3.9亿元。南海港区防波堤工程、乳山口航道工程申请部补助资金已进入审查阶段。 二、制定港口工程基础设施管理规范性文件方面 《港口法》《航道法》《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山东省港口条例》等都对港口工程的规划、建设、管理、维护等方面作出了相关规定。《港口法》是为了加强港口管理,维护港口的安全与经营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港口的建设与发展而制定的法律。从事港口规划、建设、维护、经营、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都适用港口法。《航道法》第一条提出“为了规范和加强航道的规划、建设、养护、保护,保障航道畅通和通航安全,促进水路运输发展,制定本法。”《山东省港口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港口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港口资源,维护港口安全与经营秩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港口建设与发展,发挥港口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港口规划、建设、维护、经营、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我省各沿海港口建设工程包括航道、防波堤等公用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均参照上述法规进行管理,暂无地市制定出台相关规范性文件。 三、有关意见 应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威海港集团等港口建设单位承担了大量公用基础设施建设,例如“十四五”期间即将建设的重点项目威海湾港区10万吨级航道工程,总投资约3.8亿元,航道建成后将服务于整个威海湾港区(包括华能、威洋、船厂等单位),工程建设资金由威海港集团承担大部分。港口公用航道、防波堤和锚地的建设,资金投入较大,部省补助资金比例较小,港口企业压力很大。我们将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向上级争取资金支持,尽最大可能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 威海市港航管理局 2018年7月12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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