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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执行民事案件审理期限的建议

发布日期:2019-02-27 15:22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威海市人大字号:[ ]


建议内容: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法律意识不断增强,民事案件日益增多,各级法院在审理个别民事案件中久拖不决,超期审判问题屡见不鲜。超审限审判案件属于比较明显的违法行为,超期审判造成当事人矛盾均集中在法院本身,形成比较严重的各种危害后果。严格执行民事案件审理期限刻不容缓。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2000年9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0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29号)第二条对上述规定作出了更为详细的阐述。

解决办法:

1、在每份法律文书中载明受理时间、结案时间,有延期审理情况的标明理由,接受上级法院和人民群众监督。

2、对于一审案件6个月内未审结的,二审案件3个月内未审结的由承办人说明理由并及时公示。

3、对于严重超出审判期限并没有特殊情况的案件及时更换承办人。

4、对于超审限较多的承办人予以惩处,对于没有超出审限的承办人和积极主动承办超审限案件的承办人予以奖励和提拔。

           5、法院内部形成监督检查机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部门电话、信箱,接受群众投诉和质询。

                                                                                              代表姓名:车立勇


          答复内容:


           尊敬的车立勇代表:

非常感谢您对我院工作提出的意见建议,我院领导对此十分重视,立即对您反映的相关问题进行核查落实,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案件超期审理的现象目前确实存在,主要集中在建设工程、房地产合作开发等疑难复杂案件。超期审理的原因较复杂,多为因案情复杂需鉴定和反复研究以及案多人少、审判压力大等客观因素,但也不排除因承办法官怠于履行职责等主观原因;

二、我院近年来高度重视超期审理问题,2016年以后的裁判文书全部采用新的格式,载明受案时间和审结时间。对已经超审限案件研究制定督办办法,并以领导包责和承办法官个人负责的方式加以落实。对即将超期案件,采取人民法院审判业务云平台提醒与合议庭专设督办员提示的方式,加快审理节奏。切实落实审限延长审批制度,对确实需要延长审限案件,采取个人汇报加领导审批的方式双向控制,对需要中止审限案件及时在云平台上提交申请并注明中止时间及事由。案件审理期限也纳入团队及个人年终考核范围,超期审理直接影响团队及个人考核成绩。对于上级法院督办的长期超审限案件,通过案件分流和更换审判人员的方式提高案件审理效率;

三、近年来,我院已经针对积案清理工作开展了多次专项活动,现已进入攻坚收尾阶段。2018年将基本实现收结平衡和审限内结案的目标,我市两级法院也将共同努力,高度重视审限问题,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再次感谢您对法院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希望您能多提意见建议,协助法院改进工作,树立法院公正司法的良好形象。

 

                            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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