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支持律师调取工商信息登记档案资料的建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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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内容: 目前律师到威海市工商部门调取企业工商登记信息,需要提供法院立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和律师执业证。这一规定是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的有关规定做出的,作为律师行业的人大代表,我对这种现象深有感触,我认为要求律师提供人民法院案件受理通知书,才能查阅纸质档案登记的规定,影响了律师正常的执业。
解决办法: 1、按《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律师法》为全国人大颁布的法律,属上位法,工商部门的内部规定,为部门行政规章,应先执行《律师法》规定,对与《律师法》规定相冲突的部门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以执行全国人大颁布的法律为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2、威海市工商行政部门应严格执行我国《律师法》和《律师法实施细则》规定:“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的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不需要出具法院立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代表姓名:徐海洋 答复内容: 徐海洋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依法支持律师调取工商信息登记档案资料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企业登记档案查询基本情况 根据全国人大《档案法》、国务院《档案法实施办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及国家工商总局《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当前,企业登记档案分为机读档案和书式档案。 (一)机读档案查询。任何组织、个人均可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向工商机关查询机读档案资料。 (二)书式档案查询。书式档案涵盖了企业全部原始登记档案资料,包括内部管理信息、企业经营信息、商业秘密及有关人员的个人隐私信息,不属于《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的向社会公开的范围,属于未开放的档案。依据档案管理法律法规,利用未经开放的档案须经档案保存单位同意。因此,《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对书式档案查询条件进行了限定。一是各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持有公关函,并出示查询人员有效证件,可以向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书式档案资料查询。二是律师事务所代理诉讼活动,查询人员出示法院立案证明和律师证件,可以进行书式档案资料查询。 二、档案查询规定与律师调查取证权利并不矛盾 《律师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了受委托的律师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调查取证:1.申请检察院、法院调取证据,2.自行调查取证。并对调查取证的范围进行了限定:必须是“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必须是“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均赋予了律师调查权利,但无一例外均进行了明确限定:一是只有代理诉讼的律师有权调查收集证据;二是只能调查与案件有关的情况。 《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要求在查询书式档案时提供法院立案证明即是为了证明所查询内容“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与诉讼案件有关,因此,与律师调查权利有关法律规定并不矛盾。 三、改进档案查询的做法及打算 近年来,为方便包括律师在内的组织和个人查询利用企业档案信息,工商部门做了大量工作:一是实现了企业基本信息公开查询。工商系统全面应用了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通过该系统及时公开企业基本信息(机读档案资料),任何组织和个人均可以高效便捷地进行查询。二是全面取消了档案查询收费。虽然《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均有档案保管机关收取费用的规定,但基于便民利民原则,我市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已经全面免除了查询费用。三是改进书式档案查询。为了便利包括律师在内的组织和个人按照规定查询书式档案,除提供立案证明一种方式外,增加了提供法院缴费单据、传票、判决等灵活多样的方式。 下一步,我们将与您进行进一步探讨,提出可以证明与诉讼案件有关的其他方式;并积极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除“提交立案证明”的方式外,增加其他可以证明与诉讼案件有关的查询方式,进一步支持律师依法行使调查权利,便利律师执业。
威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5月22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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