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威海市海洋与渔业局海区招拍挂的建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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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内容: 根据《山东省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暂行办法》(鲁海渔〔2016〕103号)、《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威海市区养殖用海秩序推动养殖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威政办发〔2017〕19号)精神,切实规范市区养殖用海秩序,推动“海上粮仓”建设,加速传统养殖产业新旧动能转换的步伐。威海市海洋与渔业局于2018年6月26日规划海域使用权出让公示7宗,为使市区2018001号-2018007号海域使用权市场化出让工作能够顺利的进行,并使此项举措能够切实有效的保障市区养殖用海规模化、秩序化健康发展,给有发展潜力的企业创造优先竞拍条件,排除不具备或者硬件不健全的企业或个人扰乱此次出让工作的顺利进行,建议对此次海域权市场化出让的竞标企业进行初期资质审验。 解决办法: 一、参与此次海域权市场化竞拍的企业应具备基本资质如下: 1、工商登记注册性质为公司类,注册资本达到600万以上(含600万),经营范围:从事水产养殖。 2、企业总资产达3000万元以上。 3、具有完善纳税申报和财务管理体系的企业或组织。 4、现拥有已确权海域达80公顷以上的企业。 5、企业需要提供资金证明1200万元(含)以上。 6、企业现有产品已经农业部认证并颁发《无公害农产品证书》和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颁发《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证书》。 7、现经营确权海域已建设成为市级海洋牧场,并被授予“市级海洋牧场示范基地”称号,且竞拍海域与现有确权海域接壤具备升级为省级、国家级海洋牧场发展前途的企业。 8、积极响应市政府海上规划,五年内已经完成近海筏架拆除5000亩以上的企业。 二、为确保生态用海、科学用海,建议应约束以下企业、个人、组织参入此次海域竞拍: 1、个人或合作社。个人或合作社不具备形成规模化、有序化、安全化的可持续发展要求。 2、信誉度有争议的企业或组织。 3、跨市区、跨行业、超登记注册经营范围的企业或组织。 4、有竞拍转包意图的企业或组织;限制以海域证进行金融抵押为目的的而无实际经营行为个人和组织参加竞拍。 5、经过审验近三年未从事海上水产养殖的企业或组织。 建立合理的竞拍审验制度,约束不具备资质条件的企业、个人或组织扰乱竞拍秩序,杜绝一切以“非法转包谋取利益”为竞拍目的的企业或个人参拍,适当的调控、合理的审验,使一些具备发展潜力的企业能够顺利、公正的参与竞拍,这样可以更好的加快国家关于“海上粮仓”的战略步伐,实现市委市政府关于缩减内海,扩展外海的新思路,促进海洋经济发展速率,推动我市海洋牧场休闲旅游与城市山水旅游走向新时代。 代表姓名:李志强 答复内容: 李志强代表: 《关于对威海市海洋与渔业局海区招拍挂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为进一步改善近岸海域生态环境,促进海洋渔业转型升级,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市政府办公室于2017 年 10 月 25 日印发了《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威海市区养殖用海秩序推动养殖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威政办发〔2017〕19号),意见中明确指出:严格落实《山东省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原则上新增养殖用海停止使用申请审批程序,根据需要合理选划适宜海域,采取招拍挂的方式出让使用权,逐步实现市场配置常态化,促进海域资产保值增值。出让海域时,在做好海域使用权价值评估的基础上,提高参与者准入门槛,促进海域资源向经营能力强、管理经验丰富、环境卫生达标的诚信、优势企业集中,提高养殖生产规模经营水平。规范发展养殖合作社,增强养殖户抵御风险能力,提高产业化发展水平。 为落实威政办发〔2017〕19号的精神,推动“海上粮仓”建设,根据《山东省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我局会同市财政局等单位在充分调研、协调和海域选划工作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威海市区2018年度养殖用海海域使用权出让实施方案》。在方案的基本原则,在法律允许的框架下,实现海域使用权配置的公开、公平、公正。针对您提出的建议,我局经认真研究,采纳了部分建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竞买人的基本资质的设定问题 《山东省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公告应当载明“投标人、竞买人的资格要求”,但未对资格要求做出具体规定。第四条规定:“出让形式以拍卖、挂牌方式为主。以满足特定开发目标为条件的或对海域使用者资格有特别限制条件的,可以采用招标方式出让。” 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条规定,海域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海域所有权。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也就是说资质的设定,不能以人或单位来设限。您建议的八个限制条件,全部是针对企业而言,这样的限制与法律的规定不相符合。 为了更好的满足出让海域的开发要求,提高竞买人抵御风险的能力,结合您所提提供资金证明的建议,拟对海域竞买人设置资格条件是:用海竞买人须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它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海域竞买人需提交银行资信证明,银行资信证明原则按每宗海域预计投资总额的50%计算,竞买2018001号—2018006号海域使用权的,每宗提供1000万以上(含1000万)的银行资信证明;竞买2018007号海域使用权的,提供300万以上(含300万)的银行资信证明。 二、对竞买人相关约束条件设定问题 (一)个人或合作社。个人或合作社不具备形成规模化、有序化、安全化的司持续发展要求。该意见无政策依据,排除个人不合法,排除合作社不符合威政办发〔2017〕19号的要求,此条建议不采纳。 (二)信誉度有争议的企业或组织。该条建议予以采纳,我们将对参与竞买的报名者进行诚信审查,对列入全市失信黑名单的单位、个人或组织予以限制。 (三)跨市区、跨行业、超登记注册经营范围的企业或组织。经查,该限制条款无政策依据,此条建议不采纳。 (四)有竞拍转包意图的企业或组织;限制以海域证进行金融抵押为目的的而无实际经营行为个人和组织参加竞拍。鉴于一方面参与的竞买人的目的无法事先准确掌握,另一方面海域使用权出租、抵押符合《海域法》《物权法》的规定,此条建议不采纳。 (五)经过审验近三年未从事海上水产养殖的企业或组织。该条款的设定,不利于养殖行业的资本引进,也不利于养殖产业的规模化、集团化经营和长远发展,此条建议不采纳。 我们将根据您的合理化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对拟定的《威海市区2018年度养殖用海海域使用权出让实施方案》(讨论稿)进行认真完善,争取近期上报市政府批准实施。如果您的企业有竞买意愿的话,届时请关注威海市海洋与渔业局网站或威海电视台海洋频道。 以上答复,如有不妥,敬请指正。
威海市海洋与渔业局 2018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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