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醉驾免于刑事处罚的建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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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5月发布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规定, 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该规定是自醉驾入刑以来最高人民法院首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规定了醉驾可以不予定罪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这也就意味着机动车驾驶人酒后驾驶体内酒精含量即使达到了规定的醉驾标准,情节显著轻微的仍然可以不予定罪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而情节显著轻微当然包括体内酒精含量没有过分高于醉驾标准、没有发生交通事故、没有阻碍检查、认罪态度好等等情形。 其实,早在去年1月,浙江、上海、江苏出台了醉驾案件的最新规定,可以归纳出六种类型属于情节比较轻微,包括挪动车位型、救治病人型、睡觉休息型、隔时醉驾型、尚未驶出型、被醉驾追尾型。目前,全国大部分省市已经执行了该规定,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醉驾,免予刑事处罚。 鉴于我市目前也存在这种情况,群众呼声较大,建议威海市检察院尽快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规定执行。 附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 法[2017]74号为深入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进一步扩大量刑规范化范围,根据刑法、刑事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结合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八种常见犯罪的量刑 (一)危险驾驶罪 1.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可以在一个月至二个月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危险驾驶行为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1.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非法吸收存款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三)集资诈骗罪 1.构成集资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集资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四)信用卡诈骗罪 1.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信用卡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五)合同诈骗罪 1.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合同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六)非法持有毒品罪 1.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可以在七年至九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非法持有毒品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毒品数量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七)容留他人吸毒罪 1.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容留他人吸毒的人数、次数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1.构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五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基础上,可以根据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数、次数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利用本单位的条件,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20%。 二、附 则 1.本指导意见规范上列八种犯罪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案件。 2.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3.本指导意见自2017年5月1日起试行。 代表姓名:肖丽娟 答复内容: 肖丽娟代表: 您所提建议《关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醉驾免予刑事处罚的建议》收悉,非 常感谢您在百忙之中关注威海检察工作,并对我们工作提出意见建议。收悉建议后,我 院领导高度重视,指定专人调研 ⒛1I年 2月 ”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八 )醉驾入刑以来的所有危险驾驶案件。经调研发现,《 刑法修正案(八 )实施以来,威海检察机关按照立法精神,严 格适用法律,依法稳要地处理了公安机关移送的“ 醉驾’’ ∶巳罪案件。⒛11年 3月至⒛I8年 7月 全市检察机关共受理危险驾驶案件 16H件 1613人,除 5件 5人 因情节轻微依法不起诉外,其余 1556件 15夕 人均起诉至法院。提起公诉的案件,除 10件 10人被法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外,均被判处拘役,并 处罚金。收到您的建议后,威 海检察机关组织办案人员重新学习《刑法修正案 (八 )和最高法 《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二 )(试行 ),并借鉴上海、浙江、江苏等地的“ 醉驾” 会议纪要精神,深刻领会立法本意,加 强与公安、法院的协作配合,准确适用法律,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根据犯罪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危害后果,依法作出起诉或不起诉决定再次感谢您关注威海检察工作,感谢您对我们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建议。 威海市人民检察院 2018年8月10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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