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我市实施药品GPO采购的建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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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内容: GPO采购的含义是集团采购组织,是目前国际通行的医院药品采购模式。我国GPO是作为社会化采购第三方中介组织,通过整合多家医院的药品需求,开展药品竞价,帮助医院节约采购费用并提供供应链管理服务,同时将节约的药品采购费用以财政补贴形式补偿医院或让利于民。 2016年7月,深圳市卫计委下发《深圳市推行公立医院药品集团采购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实施药品GPO带量采购工作,经过一年时间的运行,该模式在深圳取得了优异成绩。国务院医改办对深圳市GPO采购模式给予了充分肯定,认为是现代健康服务业的新业态,是新型的药品集中采购运营商,要尽快探索建立起GPO中国标准,加快推广深圳GPO。 一、我市医疗卫生事业现状 2009年以来,我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山东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全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快推进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全市医疗资源增速加快,公立医院改革和社会办医取得突破,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器械耗材收入占比明显下降,市民“看病难、看病贵”得到有效缓解。但医保资金统筹使用难度不断增加,医疗机构用药缺乏合理性等问题仍未得到根本性解决,同时又出现了医疗机构“一刀切”控制药(耗)占比,医疗机构收入减少但营运成本上升,医疗从业人员收入降低等一系列新问题。如何引入新模式、新技术,实现医疗卫生行业的提质、增效、控费是“十三五”期间我市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全面决胜阶段的一项重要任务。 二、实施GPO采购模式必要性和优势 GPO采购模式已在深圳、上海、东莞、芜湖等地区成功实施,受到国务院医改办的充分肯定,广州市也将在2018年启动实施。与省级招标采购相比,GPO采购具有以下优势: 1、明显降低药品供应价格。省级采购平台形成药品中标价后,实行招采分离,每家医院不分规模大小,都执行同样的价格。而GPO整合订单后,实行以量换价,综合规模、资金等多种优势获得供应商的更多折让,大幅降低药品采购价格。该模式在深圳取得了药品采购总费用下降22%,节省费用15.37亿元。 2、降低医院药品收入占比,促进医疗用药合理化。目前我市大部分公立医疗机构为了达到30%的药占比标准,采取极端措施大面积停用、限用药品,给患者就医造成不变。GPO采购模式可以通过药品带量采购,降低药品采购成本,从而给予医疗机构根据临床需求合理选择用药的空间。通过实施GPO采购,2017年深圳公立医院的药品收入占比降到27.04%。 3、节约医保资金,让利于医院和患者。GPO采购模式通过药品采购整体控费,降低药品采购费用支出,将节约后医保资金以财政补贴方式用以支持医疗机构运营,解决医疗机构运营压力增加的问题;或以社会公益基金方式让利于民,使全社会受益。 4、增强药品供应保障能力。药品供应保障的市场化、规模化、智能化、阳光化水平全面提升,常用低价药、妇儿专科药、急救抢救药、市场短缺药品供应保障能力增强。 5、参与供应链管理。GPO以信息技术为支撑,在省平台框架下构建药品供应链和资金流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医院HIS系统与医药企业ERP系统互联互通,并将药品供应链管理延伸至药房调剂和医生处方的终端,全流程管理物流、信息流和资金流,提高整个供应链的管理水平,使医疗机构服务效率进一步提升。 解决办法: GPO采购有助于解决当前我市医疗卫生行业医保资金缺口大、“一刀切”控制药占比、医疗机构运营压力增加等突出问题,建议由政府主导,在继续实行药品省级招标采购的同时,在我市范围内实施GPO采购,建立双采购平台。具体建议: 1、确保各方自主权。确保医疗机构的采购自主权和委托配送自主权,即允许公立医院自主选择委托GPO平台或在山东省平台采购,自主选择配送企业的权利;确保生产企业自主权,即自主选择通过省级招标平台或GPO平台销售药品的权利。 2、坚持市场化运作。由政府部门主导,通过招标遴选的方式,选择有资金和技术优势的企业作为我市第三方GPO采购服务组织。 3、加强监督和管理。明确政府监管部门,出台相关细则,建立动态监管机制,同时加强社会监督。 代表姓名:于艳丽 答复内容: 于艳丽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在我市实施药品GPO采购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对您提出的宝贵建议表示感谢。 为加快公立医院改革,降低药品虚高价格,保障药品供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15〕7号文件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5〕47号)要求,2015年年底,省卫计委全面启动了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根据药品供应保障情况,对不同药品分别采取双信封制公开招标采购、集中挂网采购、谈判采购、定点生产等方式实行分类采购。其中,对临床用量大、采购金额高、费用占比大(占全省药品采购总金额的比例达到80%以上)的药品由省药品采购机构发挥集中批量采购优势,实行双信封制公开招标采购;对妇、儿专科非专利药品、急抢救药品、基础输液、临床用量小的药品和常用低价药品等实行集中挂网,由公立医疗机构直接与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省平台议价采购,鼓励以市为单位成立采购联合体实行带量采购;对部分临床必需、市场供应短缺的药品实行国家定点生产采购;对部分专利药品、独家生产药品实行国家或省级谈判采购;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防治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免费用药、国家免疫规划疫苗、计划生育药品及中药饮片按国家现行规定采购。对通过招标、谈判、定点生产等方式采购的药品,我省规定不得另行组织议价。凡是纳入集中采购范围内的药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必须通过省集中采购平台进行采购。 您提出的实施药品GPO采购模式建议,是一种药品带量采购模式,非常符合药品采购工作实际,也是我们近年来积极开展的的一项工作。按省里要求,对集中挂网采购药品,我市于2016年在全省率先组建了威海公立医院药品采购联合体,联合体以公立医院为主体,并先后于2016年、2017年组织开展了两批共22个通用名41个药品的联合带量采购,预计年均节省药品费用136.95万元,医疗机构按照议定价格为基准价进行零差率销售,确保了常用低价药品、妇儿专科用药、急抢救用药等临床用量小但必需、价格上涨的药品临床供应,降低了虚高药价。今年4月,我市和济南、青岛组成了跨区域公立医院药品采购联合体,组织开展了一批药品联合议价采购,54个通用名71个产品现场议价成交,平均降幅为21.3%。根据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要求以及审计、物价部门相关工作要求,“公立医疗机构全部取消药品加成(中药饮片除外),实行零差率销售”,“不允许存在隐性加成”。即议价的成果要直接让利给患者,不得以返点返款等形式补偿医疗机构。去年全省药政工作会议上,我省明确提出,在省相关政策出台前,各地市暂不能自行出台“二次议价”的相关政策。 今后,我们将根据您的建议,继续组织做好药品带量采购工作,并密切关注上级政策,根据上级政策要求,建立完善医院联合采购工作机制,切实降低医院的药品采购支出,减轻群众的用药费用负担,保障药品的临床供应。
威海市卫生计生委 2018年6月12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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