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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人大情况交流第2期

发布日期:2019-04-12 10:29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威海市人大字号:[ ]


● 重要活动

市人大常委会组织赴杭州、湖州、上饶等地考察学习乡村振兴工作

市人大常委会检查妇女权益保障“一法一办法”贯彻实施情况

● 区市人大

荣成市人大常委会调研全市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情况

乳山市人大常委会出台拟任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职前法律知识考试办法

● 他山之石

最高国家权力机关首次引入“外脑”助力执法检查

大调研让上海人大履职有了“新气质”

浙江省温州市人大常委会决定设立首个“民营企业家节”

● 理论研究

我国外商投资立法与宪法第十八条规定含义的与时俱进

 

市人大常委会组织赴杭州、湖州、上饶等地

考察学习乡村振兴工作

 

为学习借鉴外地先进经验,更好地推进我市乡村振兴工作,3月17日至22日,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主任王学文带领部分班子成员、相关委室及各区市人大常委会主要负责人,赴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淳安县,湖州市安吉县和江西省上饶市婺源县、横峰县等地考察


学习乡村振兴工作,实地参观了20个村的美丽乡村建设情况。考察期间,大家边走边看、边思边议,普遍感到很有收获、触动很大,既看到了差距、找到了短板,也解放了思想、开阔了思路,进一步明确了发展方向,坚定了推动我市乡村振兴、实现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的信心和决心。

所考察的几个市县建设美丽乡村、推进乡村振兴过程中,清晰的发展思路、灵活的工作方法、鲜明的产业特色等让大家印象深刻,很多成功的做法和先进经验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一是坚持将先进理念作为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总引擎”;二是坚持把规划引领作为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先手棋”;三是坚持把乡村旅游作为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着力点;四是坚持把环境整治作为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突破口;五是坚持把模式创新作为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动力源;六是坚持把各级重视作为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总保障。

王学文指出,近年来,威海市委、市政府紧紧围绕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着力推进城乡统筹、一体化发展,加快“精致城市·幸福威海”建设,取得显著成效,我们有基础、有优势、有条件,也有责任在推进乡村振兴中树立标杆、当好示范、走在前列。要牢牢把握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大历史机遇,自我加压、高点定位,自觉对标先进地区的成功经验做法,坚持规划先行、旅游引领、特色发展,高标准推进“五个振兴”,努力打造乡村振兴齐鲁样板“威海模式”。一要注重全面统筹精准定位,进一步完善乡村振兴发展规划。市级层面要坚持全域性统一规划、多规衔接,集中力量编好“一本总规”;县域层面要坚持整体思维,抓好“总规”的对接落实,立足实际各展所长;推进过程中要坚持善做善成,一张蓝图绘到底,让广大农民群众在乡村振兴中拥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二要深度推进全域旅游发展,进一步增强农村产业振兴动能。坚持以全域旅游为引领,采取“旅游+”模式,推动多种业态跨界融合,带动关联产业链条延伸拓展;探索旅游产业发展新模式,建立市县联动的乡村旅游发展联盟,在产品开发、市场开拓、品牌打造、宣传推介等方面攥指成拳、形成合力;注重结合农村各自优势,突出重点,特色化、差异化发展,不断提高特色农业、现代农业发展水平。三要聚焦突出问题精准发力,进一步加强资源要素保障。围绕破解资金制约瓶颈,完善以绿色生态为导向的政策体系,统筹整合涉农资金,充分发挥国有资本在乡村振兴中的引导作用,逐步形成政府、国有资本、农村集体和农民、社会力量多元化投入机制;围绕破解用地保障难题,完善新增耕地指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区域流转机制,盘活用好农村闲置建设用地;围绕破解人才短缺问题,切实抓好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完善人才流向乡村保障政策,充分用活用好乡村本土人才,引导支持退休和退居二线干部、复退军人、在外能人、专业技术人才及大学生群体,积极投身新农村建设,让人才引得来、留得住、有作为,为推进全市乡村振兴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撑保障。           (研究室)

 

市人大常委会检查妇女权益保障“一法一办法”贯彻实施情况

 

3月19日至21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竞带领执法检查组,对我市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山东省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执法检查组先后赴文登区、环翠区、荣成市、乳山市等地实地检查,并召开座谈会,分别听取了市妇联等有关部门贯彻实施“一法一办法”情况的汇报。

张竞指出,近年来,我市各级各部门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党的十九大精神,高度重视妇女权益保障工作,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创新维权举措,法律赋予妇女的各项权益得以进一步落实,妇女生存发展的社会环境不断优化。下一步要继续加强对“一法一办法”的宣传教育,在全社会营造尊重妇女、保护妇女的良好氛围;要加强工作联动,密切配合,形成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合力;要坚持问题导向,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切实解决妇女权益保障工作还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全力推动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再上新台阶,为“精致城市·幸福威海”建设贡献力量。             (内司工委)

 

荣成市人大常委会调研全市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情况

 

近日,荣成市人大常委会组织专题调研组,采取外出考察学习、实地走访、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对全市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情况进行调研。

调研组认为,全市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起步较早,尤其是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中小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各学校在基础设施配备、教师培训、课程建设等方面,摸索了一些成功经验和发展模式,全市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居全省上游水平。在肯定成绩的同时,调研组客观分析了全市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中存在的心理教师学校之间分布不均衡、队伍不稳定、专业结构层次不高,心理教学硬件设施配备不足、发挥作用不明显、体系效能不充分,心理课程安排不足,社会对心理健康教育的认识有偏差,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不能形成合力,工作用力不均衡等问题。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要夯实“三个基础”,健全“纵向”与“横向”两大体系,重点抓好加强心理健康教育顶层设计、打造专业化人才队伍、把心理教育纳入日常教学课程、建立问题学生重点关注机制、健全学生转介与干预治疗机制、广泛开展家长教育、加强专业化志愿服务队伍建设等意见和建议。                                 (荣成人大研究室)

乳山市人大常委会出台拟任命国家机关

工作人员任职前法律知识考试办法

    

3月23日,乳山市人大常委会在威海机械工程高级技工学校,组织由乳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乳山市政府市长宫本杲提请任命的14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任职前法律知识考试。此举开创了威海人大系统的先河。乳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姜翠萍巡视了考务工作。

出台乳山市人大常委会拟任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职前法律知识考试办法,是贯彻落实中组部等四部门《关于完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的实施意见》的现实需要,也是今年乳山市人大常委会的创新之举。此举通过建立提请机关提请任命,被提请人员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常委会会议任命,被任命人员进行宪法宣誓、作供职报告,常委会对任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年度履职评议的全链条任命监督体系,完善常委会人事任命程序,激发被任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忠诚干净担当意识,加快推进法治乳山建设、现代化美好乳山建设实现新跨越。

为了保证法律知识考试公开公平公正,既充分体现政治要求,又突出专业特色,乳山市人大常委会有关机构和司法部门针对人大机关、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共性特征和个性特点,开发了在线学习软件,建立了计算机无纸化考试系统,编写了5套法律知识考试题库1000道试题,涉及十九大报告和宪法等19部法律的核心内容,试卷由考试系统随机生成。

办法规定,任职前法律知识考试成绩按百分制计分,满80分的为合格,不满80分的为不合格。凡不参加任职前法律知识考试的人员,常委会会议不予以表决任命;考试合格者,按期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任命;不合格者要进行补考。经补考成绩仍不合格者,延期任命,直至考试成绩合格为止。办法还对常委会会议表决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届内在所在机关内部调整职务、在换届时继续担任原职务等特殊情况予以明确规定。           (乳山人大办公室)

 

最高国家权力机关首次引入“外脑”助力执法检查

 

执法检查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监督工作的重要方式。如何让这一监督方式更具权威、更有力度?

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中首次引入第三方评估,借用“外脑”推动人大监督提质增效,增强科学性、提高权威性。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工作方式方法的一个创新之举。

3月25日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组第一次全体会议,正式启动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当日下午,执法检查组成员就与来自中国工程院的6位院士和清华大学、北京师范大学的2位教授进行深入座谈交流。“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实施以来,总体效果良好,对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序推进起到积极作用”“水污染防治法配套政策措施不完善”“水污染监管和监测能力建设亟需加强”……座谈会上,专家们从各自专业角度,就水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评估中发现的问题提出了意见建议。

“监督‘一府一委两院’工作,是宪法法律赋予人大常委会的重要职责。”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坦言,人大常委会、专门委员会和人大代表中虽然有不少专门人才,但力量和技术支撑有限。人大监督工作主要还是集中在定性分析、价值判断的层面,定量分析、数理评判很少。

中国工程院院长李晓红介绍,今年1月,中国工程院接到了全国人大环资委来函,委托他们对水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开展第三方评估。评估项目召集了20多位院士以及100多位不同领域的专家组成评估专家组,并与全国人大环资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多次沟通,赴陕西、浙江等地开展调研,已收集31个省份、11个部委的数据和资料。

此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已多次开展过立法前评估和立法后评估。“现在我们又把评估法律实施的结果运用到执法检查中,进一步推动立法和监督工作相互衔接、相互促进。”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说。

通过借用“外脑”,更多采用数据化、精准化的监督方式,可以为执法检查提供技术支撑和专业参考,也可以更加客观、中立审视、评价法律实施情况和各地区各部门工作,避免受部门利益干扰,使监督更有力度、更具权威性。                     (摘自新华社)

 

大调研让上海人大履职有了“新气质”

 

  近四十项主题,历时近半年,扑下身板、迈开脚板,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大调研不仅成为了人大工作人员了解基层、贴近群众的最优选项,更成为拆解难题、推动积弊切实解决的有效路径,在此推动之下,人大履职工作呈现新气质。

  聚焦新发展锐意创新更有勇气

  今年,是新一届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的开局之年,以大调研开局的新征程,如何实现新发展?

  在大调研动员部署会上,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殷一璀就指出,要按照新时代人大工作的新要求,全面了解改革发展稳定面临的矛盾和问题,为新一届人大工作顺利开展和新发展奠定基础。

  奠基需要规划引领,新发展需要跨越既定领域。

  作为未来一段时期上海法治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前瞻性、战略性工作,五年立法规划编制是此次大调研系列活动中的“重头戏”。

  与往年相同的是,这次规划编制延续了前几年拓宽民主立法渠道,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规划建议项目,以及“借助外脑”委托“第三方”参与项目筛选等课题研究等好经验、好做法。

  与往年不同的是,此次规划编制过程更打破了传统地域局限,放眼长三角,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通盘考虑长三角立法协同。结合“优化法规制度供给”专题调研,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莫负春率法制委、法工委先后赴江苏、浙江和安徽学习考察了立法规划编制过程中有关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具体做法,重点围绕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中的大气污染防治、水环境保护、道路交通安全、产业协同发展、基本公共服务、营商环境优化领域和执法监督工作协同机制开展调研,并形成一系列共识和成果。

  打破“一亩三分地”的思维定式,立足“一盘棋”统筹谋划。推动长三角地区立法工作协同进入新阶段,是长三角一体化高质量发展的应有之义,也是大调研中的新气象、新格局。

  问需也问计 调研更接地气

  “我们跑了不少村居,也去了企业,发现了不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中存在的难点,这对下一步的立法工作有很大帮助。”“我们深入农户实地走访,面对面听取农户、镇村干部的意见,了解到郊区农民建房存在不少困难。”

  在市人大常委会大调研工作推进暨领导小组会议上,市人大城建环保委主任崔明华、市人大农村与农业委主任孙雷等谈起大调研工作时颇有感触。走千听万,问需也问计,通过大调研,人大工作与“一线”贴得更近了,是他们的共同感慨。

  在大调研中,问的人真心实意听需求、虚心诚恳听建议,答的人也频频敞开心扉抒胸臆、打开天窗说亮话——

  一个小小水龙头、门铰链,为何德国的产品总是胜过我们一筹,打响上海制造品牌,标准化如何引领创新?

  地铁客流高峰时段,有人在地上撒了一些黄豆,面对可能发生的混乱,管理者将如何解决?

  电子材料是否合法尚无说法,“一网通办”如何真正做到让群众少跑路、让数据多跑路?

  “二孩”增长迅速,近九成婴幼儿家庭有托管需求,托幼机构被“秒抢”,供不应求怎么办?

  ……

  近半年中,市人大常委会领导班子、各委员会,采取“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座谈会、实地走访、暗访、联合调研等方式,深入“一府两院”对口联系部门、基层人大、企业、园区、居民、农户等调研对象,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了解调研对象的思考建议和盼急忧怨问题,尤其是基层一线单位和群众的意见。面对面访、心交心讲、实打实问,使人大立法、监督等履职活动扎得更深,做得更实。

  找准短板再发力 履职更有底气

  “要将大调研与人大日常工作调研紧密结合……要及时反映群众所思所想所盼,推动和帮助解决急难愁盼问题”是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殷一璀对本次大调研工作的期许。

  言犹在耳。在之后几个月的调研中,一系列积弊已久的治理“难点”、民生“痛点”、政策“堵点”逐一浮出水面——

  致力于推行垃圾分类的绿色积分激励制度,在实践中却遭遇了叫好不叫座;

  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想要“修旧如旧”,修缮费用太昂贵、专业修缮力量缺乏成绊脚石;

  合规合格的产品,却总是不好用、用不久,质量标准偏低,成为制约制造业提质升级的主要因素;

  住宿与生产、储存或经营等混合为一的“三合一”场所,存在较大的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时难免挂一漏万,“躲猫猫”“避风头”“打游击”等现象常见……

  坐在办公室里都是问题,走下去就都是办法。数据显示,截至3月底,常委会领导班子和各委员会形成11个调研主题,共开展大调研活动110多次,涉及调研对象380多个,反映各类问题77个,收集建议430条。

  找到症结再发力,谋定而后动。参与此次调研的工作人员普遍认为,大调研更加注重发现改革发展和民生保障中的问题和短板,从而有的放矢,推动了人大立法、监督、代表工作等进一步形成聚焦、突出重点。                                (摘自上海人大网)

 

浙江省温州市人大常委会决定设立首个“民营企业家节”

 

  “赞成48票,反对0票,弃权0票,通过!”随着浙江省温州市人大常委会主任葛益平的一声宣布,全场掌声响起。

  2018年12月29日,温州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同意设立“温州民营企业家节”的决定,时间定为11月1日。这是全国首个通过人大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确定的“民营企业家节”。

2018年12月29日下午,温州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同意设立“温州民营企业家节”的决定。

“这个节日,是政府对民营经济、民营企业家的又一次肯定。”出席会议的温州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帝杰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孙国勇难掩激动。他说,温州的民营企业家有了自己的节日,足以看出全市上下对民营企业家的厚爱。

  市委书记两次批示,催生“温州民营企业家节”

  时针拨回到2018年6月12日,温州市委书记陈伟俊率队向全国工商联汇报温州创建新时代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先行区(即“两个健康”先行区)的工作情况,并提交了《关于申请创建新时代“两个健康”先行区的请示》。在此前半年多时间里,市委、市政府领导已多次赴京向全国工商联汇报相关工作。2018年8月,经中央统战部、全国工商联正式批准同意,温州成为全国首个创建新时代“两个健康”先行区的城市。

  2018年9月,为助力民营经济发展,温州日报报业集团温州都市报组织召开了企业家座谈会。会后,温州日报记者将企业家们的真知灼见写进了温州日报报业集团编印的《内部参考》,建议设立“温州民营企业家节”。2018年10月17日,陈伟俊在这份内参上作出批示,请相关领导研究。

  2018年11月19日,陈伟俊在市政协提交的《设立“温州企业家日”助力我市“两个健康”先行区建设》社情民意专报上再次作出批示。

  此后,相关部门即着手开展设立“温州民营企业家节”的具体工作。

  “温州民营企业家节”选哪一天?“11月1日”呼声最高

  2018年11月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强调了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给民营企业家吃下了“定心丸”,提振了民营企业家的发展信心。

  市工商联副主席赵文冕说,此次设立的“温州民营企业家节”,正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民营企业座谈会重要讲话精神,以及《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相关精神的具体举措,是温州改革开放再出发的又一标志性事件。

  赵文冕透露,对于“温州民营企业家节”的具体日期,曾进行过多次讨论,共拿出了6个备选方案。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民营企业家们对将11月1日设立为“温州民营企业家节”的呼声最高。企业家们认为,这既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民营企业座谈会重要讲话精神的“温州行动”,也是当前推进新时代“两个健康”先行区创建的一大创新举措。

  市工商联将调研成果形成书面材料后,递交市政府。2018年12月14日,市长姚高员主持召开的市政府第三十次常务会议经过研究,建议将11月1日设立为“温州民营企业家节”。

  2018年12月28日上午,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听取了市政府《关于提请设立“温州民营企业家节”的议案》。12月29日下午,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同意设立“温州民营企业家节”的决定。

  由此,中国首个“民营企业家节”正式诞生。

  市人大常委会民宗侨外委主任委员金传顺说,设立“温州民营企业家节”涉及面广、影响力大,所以由人大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予以确定。

  “温州民营企业家节”期间,温州市将开展一系列活动,如举办新时代“两个健康”论坛,表彰一批优秀企业、优秀企业家,宣传和解读助企帮扶政策,召开政企座谈会等。    (摘自浙江人大网)

 

我国外商投资立法与宪法第十八条规定含义的与时俱进

 

    1979年全国人大通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首次从法律上允许外商对华直接投资。1982年宪法第十八条首次在国家根本法上规定国家允许外商来中国投资,明确国家保护外商合法权益,为外商来华投资提供了宪法保障,也为涉外经济立法提供了根本法遵循,具有重大政治意义和法律意义。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把利用外资作为对外开放基本国策的核心,形成了以“外资三法”为主干的外商投资法律制度体系。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作出了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的决策部署。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提出,“要加快统一内外资法律法规,制定新的外资基础性法律”。2019年3月1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高票通过了外商投资法。新制定的外商投资法在第一条中就明确规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一、宪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内涵随着改革开放实践而发生扩容性演进

    1982年宪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投资,同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进行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这一规定是结合当时情况,从外商投资政策导向、外商投资形式、中方投资者范围、外国投资者范围等四个方面作出规定。现行宪法的历次修改对该条均未作修改。以此为基础,国家利用外资方针政策不断调整,相关法律法规日益完善,宪法的这一规定的内涵外延也随之发生了渐进式、扩容性地演进。

    (一)外商投资政策导向的演进:宪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允许”发展为“鼓励”。1982年宪法明确“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国投资”,为外商投资和相关立法确立了最高法律依据。1979年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1986年外资企业法第一条也都表述为“允许”外商举办企业,体现了国家对利用外资的态度由改革开放前的否定转为肯定。1988年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一条中使用了“促进”外商举办合作企业的表述,表明态度更加积极。1986年10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即“二十二条”),规划了我国利用外资总体战略,以行政法规形式第一次明确提出“鼓励”外国投资者在华兴办企业,并规定了一系列优惠政策,成为吸引外资的“风向标”。此后,我国利用外资速度明显加快。1992年,邓小平同志南方谈话进一步为对外开放破除了理论和思想障碍。1993年宪法修正案将“坚持改革开放”写入宪法序言,外商投资有了更坚实的宪法保障。2004年,国家发改委发布《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把改革开放之初实行的“审批制”转变为“核准制”。2016年,根据自贸区改革试点经验,全国人大常委会集中修改“外资三法”和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将审批管理变为备案管理,外资管理效率进一步提高。2017年修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提出全面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模式,这是外资管理体制的一次深刻变革。《目录》经过七次修订,“鼓励”“限制”“禁止”三类项目中,“鼓励”类项目从1995年的172项逐渐增至2017年的348项,占比也由55%提高到了85%,表明我国对外商投资态度愈益积极开放。

    (二)外商投资形式的演进:宪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中外“合作”“合资”发展为“合资”“合作”“独资”。“外资三法”规定了三种外商投资主要形式: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改革开放初期,外国投资者对我国法制、市场、行业等情况缺乏了解,通过与中方投资者合作、合资,可以尽快融入中国市场。1985年之前,风险低、见效快的合作企业占主要地位。基于投资环境的改善和法律制度的完善,1986年起合资企业取代合作企业成为外商投资主导方式。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外国投资者对我国投资环境有了更深入的把握,对境内投资者的依赖程度有所降低,独资企业实际利用外资金额于1990年超过合作企业,1999年又超过合资企业,之后比重继续上升,占据了绝对主导地位。截至2016年,独资企业实际利用外资金额占投资总额已达68.35%,独资企业总数近48万户,占比55.42%。宪法第十八条明确的合作、合资两种企业形式,已转变为以独资企业为主导形式。

    (三)中方投资者范围的演进:宪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发展为中国自然人也可成为投资主体。1982年宪法和“外资三法”规定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可以作为中方投资者,对自然人是否可以成为投资主体未作规定。为调动个人参与经济建设积极性,我国不断调整法律、法规和政策,逐步改变了这一限定。一是,1999年通过个人独资企业法允许自然人设立企业,2005年修订公司法允许一个自然人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基于此,自然人可以通过开设“个人独资企业”或“一人公司”的方式与外商进行合资合作。二是,中国自然人可继续作为并购后新设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境内企业所有制的多样化,除传统“绿地投资”(直接在华投资创建企业)外,外商投资日渐采用“褐地投资”(投资并购中国企业)模式。2003年,原对外经贸部等四部门发布《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明确被股权并购的境内公司中国自然人股东,在原公司享有股东地位1年以上的,经批准可继续作为新设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2006年商务部等六部门联合出台的《境外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进一步取消了“享有股东地位1年以上”的限制。三是,2006年修订合伙企业法允许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2009年国务院发布《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67号),明确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可以与中国的自然人设立合伙企业。之后,以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为代表的一批外资合伙企业设立,中国个人可以成为其合伙人。四是,一些港澳台同胞和华侨作为自然人,成为投资境内的先驱。1990年《国务院关于鼓励华侨和香港澳门同胞投资的规定》(国务院第64号令)和1994年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规定,华侨、港澳台个人可采用各类形式投资,享受外商投资待遇,还可委托境内亲属亲友作为代理人。1990年《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1995年《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2002年《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等行政法规也明确华侨和港澳台投资者“参照”或“比照”适用相关规定。此外,有的地方性法规也放开了对个人参与兴办合资合作企业的限制,如2000年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条例》等。

    (四)外国投资者范围的演进:宪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发展为不限于经济性质的“组织”。从实践上看,外国来华投资主体日益多样,已不局限于企业等经济组织,大量教育机构、医疗机构等来华投资。例如,1993年发布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发〔1993〕3号)提出,“国家欢迎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和外国友好人士”进行国际合作办学。1995年教育法、2002年民办教育促进法均规定“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可以在中国境内合作办学。2003年公布的《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对中外合作办学的性质、内容和办学机构的设立等作出了具体规定。2016年修正后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允许设立营利性学校(义务教育除外),进一步吸引外国教育机构来华举办营利性教育机构。据统计,截至2018年,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已达2651个。再如,2000年5月,原卫生部和外经贸部发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外国医疗机构经过批准可以来华与中方主体合资合作设立卫生机构。

    需要说明的是,在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尚未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尚未制定民法,市场主体制度、民事主体法律制度均未建立,对于可以从事投资等经济活动的主体尚未形成规范的法律概念。因此,1982年宪法将企业以外从事经济活动的组织,称为“经济组织”。我国宪法中,对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作了规定,但主要从所有制角度进行表述,如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集体所有制经济、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经济组织”的表述由此产生。1986年,我国通过民法通则,建立了民事主体制度,采用“公民(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的表述。这一表述与“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相比,更加精准、科学,此后,广告法、种子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在近年修订时不再保留该表述。2005年以后制定的法律,“经济组织”也仅用于“个体经济组织”“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等专有名词中,不再单独使用。因此,我们研究认为,法律中以更专业、准确的用语取代“经济组织”是可行的、必要的。

    二、宪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中规定的“遵守中国法律”和“受中国法律保护”发展为对所有外国投资主体和外商投资企业普遍适用的原则

    宪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经济组织以及中外合资经营的企业,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它们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随着外国投资主体范围的不断扩大,形式不断多样化,宪法第十八条规定的“遵守中国法律”和“受中国法律保护”,应理解为对外商投资主体普遍适用的法律原则,而不仅适用于该款明确的合资企业。对中外合作、外国独资企业,及外商投资法施行后新设立的各类企业,宪法法律同样予以保护。此外,宪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进一步规定,我国“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从而以宪法规范的形式确认了境内外国人的法律地位,有助于增强外商的投资信心和安全感,有助于吸引外国人来华开展经贸投资等各类交往交流活动。

    外商投资法设立专门章节规范投资促进和保护制度,从法律层面为各级政府和机构开展外商投资促进工作提供明确指引,为外国投资企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更加坚实的法律保障。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凡是在我国境内注册的企业,都要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外商投资法不再规范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及其活动准则等内容,内外资企业均直接统一适用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同时,我国正抓紧推进专利法、著作权法等法律修改工作,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这些都是落实宪法规定、实现中外企业同等保护的重要举措,将有助于加快构建依法依规、公平竞争的投资环境,提高对外商投资的“磁吸力”。此外,对于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外国商会等与外商投资业务密切相关的组织,及其他非营利组织、非政府组织,我国也制定了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保护其合法权益。

    三、改革开放40年我国外商投资立法和新通过的外商投资法是宪法全面实施的必然要求和重要体现,符合宪法规定和宪法精神

    1982年宪法第十八条对我国保护外商投资作出基本规定,1993年和2018年两次宪法修改,分别将“坚持改革开放”和“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互利共赢开放战略”“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载入宪法序言,表明我国重视利用外资的政策是一贯的、坚定的、发展的。通过立法实施宪法,推动对外开放、吸引和利用外资的主题,始终清晰可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构建了较为完善的涉外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追根溯源,它们都是以宪法为根本依据、最高依据的,都是从宪法中有关对外开放的规定延伸出去、派生出来的。特别是我国把利用外资作为对外开放基本国策的核心,建立了较为完备的外资法律和法规制度体系,积极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据统计,除“外资三法”外,还有行政法规32部、部门规章424部,以及大量相关司法解释、行业规定和团体规定等。

    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40年来,以“外资三法”为主体的一批外资法律法规有力实施了宪法有关对外开放和吸引利用外资的规定,为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同时,也要看到,在新的形势下,“外资三法”已难以适应新时代改革开放实践的需要,为适应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需要,迫切需要推动外商投资法律制度与时俱进、完善发展。制定外商投资法,替代早年制定的“外资三法”,作为外商投资领域的基础性法律,是贯彻落实党中央扩大对外开放、促进外商投资的重要举措,是贯彻落实宪法有关对外开放规定及其精神的必然要求,特别是贯彻落实2018年宪法修改新增加的有关对外开放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的必然要求。在改革开放40年后的第一个春天,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外商投资法,充分展现新时代中国坚持宪法明确规定的对外开放基本国策、坚定不移扩大对外开放的坚定意志和坚强决心,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利用外资制度政策不断深化拓展,对宪法第十八条规定进行了创新性、拓展性实践,符合人民期待、发展规律和时代要求,体现了宪法的适应性。宪法的与时俱进,不仅体现在宪法修改上,而且还体现在宪法实践赋予宪法规定新的内涵上。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历史背景下,有必要在遵循宪法精神的前提下,根据实践发展需要,以积极开放态度与时俱进地理解宪法精神,丰富宪法规定的时代内涵,通过相关立法推动和保证宪法实施。同时要坚持科学立法,尊重和体现法治发展规律,反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制度、实践的创新成果,适时更新立法用语,不宜要求法律用语与宪法用语完全一致。我国宪法第十八条规定未作修改,但不影响40年来我国外商投资立法合宪性的判断,因此,外商投资法第二条采用“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这一现行立法普遍采用的法律术语阐释“外国投资者”,承接置换宪法和“外资三法”中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是符合宪法规定和精神、符合立法规律的,同时也与其他法律的规定相一致,体现法律体系的统一,有助于明晰“外国投资者”的含义。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宪法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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