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破解民营企业“应收难”“呆坏账”问题的建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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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内容: “应收难”问题是诸多企业在发展中面临的一个普遍性的问题。企业在产品销售回款前的一切环节如原料采购、生产加工、物流运输等几乎都要支付或者预付现金。因此,企业一旦产生“应收难”,形成不可控的“呆坏账”,尤其对于没有资金担保实力、融资不易的民营企业而言,企业的资金链就非常脆弱,非常容易“突然死亡”。一旦出现几笔大的“应收款”和“呆坏账”,企业就只能倒闭。而赖账方的失信成本却极低,公司关门了,人逃掉了,杳无音讯,执行法院无可奈何,被赖账企业无可奈何。 解决方案: 一、司法方面,完善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加强执法力度,降低合同诈骗罪立案标准,打击采用欺诈手段骗取货物等行为,加强对赖账失信企业实际控制人和法定代表人“换壳逃生”的惩处限制力度,让赖账失信者无处可逃,为整个社会信用环境的改善提供保障。 二、舆论方面,司法部门和新闻媒体联动,加大执法和曝光力度,营造“诚实守信”的舆论环境,对失信行为实行网上或媒体公开制度,加强舆论监督,增强全社会遵守信用规则的自觉性,让人不敢失信。 三、费用方面,对“应收难”企业提供司法援助,降低民营企业维权成本,为民营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 (山东威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刘友财) 答复内容: 刘友财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破解民营企业“应收难”“呆坏账”问题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应收难”问题的确是制约企业发展的普遍性问题,我委收到您的建议后,立即组织人员进行专题研究,协调相关部门,提出以下解决措施: 一、对民营企业为申请执行人的案件加大执行力度 一是在执行程序中建立保护民营企业制度,按照《在执行程序中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意见》要求,强化公正执行。对民营企业为申请执行人的案件,适当加大执行力度,综合运用各种执行措施,保障民营企业的债权及时有效实现。二是按照《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和相关主管部门反馈的赖账失信企业名单,依法依规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予以重点关注,适当增加随机抽查检查比例与频次。三是提高赖帐方的失信成本,将拒不执行的赖帐失信企业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依法进行公开曝光。 二、对民营企业为被执行人的案件遵照依法审慎原则 企业资不抵债或暂时经营困难时要发挥执行法院调解职能,能债转股的转让股权,能执行和解的要促成和解;依法审慎适用强制执行措施,禁止超标的、超范围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在被执行人提供反担保或保证函并切实履行了阶段性执行义务的情况下,义务履行期间不得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或采取罚款、拘留措施,尽量减少执行工作对被执行人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依法审慎适用执转破程序,经合理评估后,对有希望缓解债务危机的民营企业不得强推执转破程序,放水养鱼,依法促进其债务重整,优化资金、技术、人才等生产要素配置,强化其债权清收,一定程度上帮助民营企业恢复生机、重返市场。 三、加大对失信市场主体的联合惩戒力度 一是建立防范审批环节和监管环节重大风险的工作机制,制定防控措施和核查办法,明确核查职责、核查标准、核查方式等,探索建立告知承诺书公示制度,鼓励申请人主动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二是实施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涉企信息归集应用管理办法》,组织做好涉企信息归集工作,实施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依据企业信用情况,在监管方式、抽查比例和频次等方面采取差异化措施,不断加大对赖账失信企业的联合惩戒力度,对失信企业在政府采购、银行贷款授信、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政策奖励、授予荣誉称号、资质审核、投融资、进出口、出入境等工作中,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增加赖账企业的失信成本。三是完善失信惩戒制度。加强信用监管,建立申请人、被许可人诚信档案和虚假承诺黑名单制度。完善“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加强跨部门联动响应,依托信用山东、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威海市信用信息平台,公示企业承诺书和履约结果,共享诚信档案和黑名单,加大失信联合惩戒力度。 四、降低民营企业维权成本 市司法局组建了4个为企业服务的专业团队,其中,市司法局与市工商联联合成立民营经济法律服务团,由19个律师事务所、73名各领域专业律师组成,免费为中小企业开展法治体检,帮助企业完善治理结构,健全管理制度,防范法律风险;与市商务局、外办、贸促会、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律师协会等部门和机构联合成立“威海市涉外法律服务律师团”,为“城市国际化”战略和企业“走出去”战略提供法律帮助;与市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推进办公室联合成立“威海市新旧动能转换法律服务团”,引导律师积极参与新旧动能转换中的重大工程、重点项目的立项、招投标等活动,为培育新动能、改造提升传统产能提供法律服务。结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成立了威海市“疫情防控律师公益服务团”。市司法局与市工商联联合印发《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和推行律师行业服务中小微企业“法律服务代理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引导律师发挥专业优势,推动律师法律服务与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融合,帮助减少法律风险、降低经营成本、提高盈利能力。 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7月9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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