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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出台罚没渔获物处置规范的建议

发布日期:2021-03-30 10:11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威海市人大字号:[ ]


建议内容:

目前,渔业执法没收的渔获物是由违规渔船扣押点邻近的冷藏进行收购、折算价款上缴国库,没有按照拍卖的方式进行折款。主要原因:

一、被没收的渔获物多数为鲜品,不及时处理极易腐败、变质。若由冷藏进行保存,收购冷藏应当具备罚没收购资质并在财政部门备案,保管费用需通过询价招标的方式进行。且确定中标方后,需将渔获物运输至中标冷藏,需支付运输费用,运输方也需以竞标的方式产生,但目前我市无论是备案招标的冷藏还是备案运输的公司均不存在。

二、被没收的渔获物数量多少不一,存储成本较高。实际中,当违规渔船捕捞渔获物数量少、价值低时,渔获物的价值不足以支付组织拍卖的费用(评估费、场地费、会务费等),如保存在冷藏厂,待数量达到一定程度时集中拍卖,存储费用高,也会出现存储费用与罚没收入倒挂的现象。

鉴于当前省、市各级均没有罚没渔获物统一处置办法,且并非一个部门可完成,需要协调市财政部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等多个部门共同参与,才能研究制定出相对规范可行的处置办法。建议威海市委、市政府出台关于规范处置罚没渔获物的管理意见。

(威海市世代海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  健)



答复内容:

李健代表:

我们认为您的提案是对我们渔业执法监督工作的高度负责,切中执法难点,对我们改进执法工作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收到提案后我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研究,深入各区市进行调研,学习借鉴外地市的经验做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研究制定了《威海市渔业执法罚没渔获物处置制度》,以弥补上级对渔业执法渔获物罚没规定的缺陷。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根据近几年机构改革部门合并及海上执法职权划分,双层底拖网禁渔线外侧由海警部门管理,禁渔线内侧由渔业部门管理,而禁渔线内侧作业大多是都是木质小型渔船,以传统作业方式捕捞杂鱼杂虾为主,加之近海渔业资源衰退日益严重,捕捞的渔获物数量较少,渔政执法部门对查获的该类违法渔船做完现场勘验取证后本着对保护本地资源保护原则一般都将鲜活渔获物放回大海,然后依法作出相关行政处罚。

二、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海洋水域,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捕捞水产品一万公斤以上或者价值十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三)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四)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捕捞的;

(五)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捕捞的;

(六)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我局已于2018年4月13日与威海市人民检察院、威海市公安局、山东海警第一支队联合出台了《关于建立打击破坏海洋渔业资源犯罪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的意见》。渔业执法部门在执法巡查过程中发现有违反以上情形的案件依法移交海警、公安部门处置,案件涉及到的违规渔获物作为证据依法一并移交。

三、渔业执法机关查获渔获物的保存及拍卖费用问题。按照职权划分渔业执法巡查中查获的渔获物往往几十斤、几百斤等等不一,数量远远达不到移送案件的标准。查获的鲜活渔获物与冰冻或者死亡的渔获物品种不同,价值殊异,如果组织拍卖,相关费用远远高于查获渔获物的几倍甚至几十倍,成本较高,增加了非必要的执法费用。且渔业行政执法案件执行一案一结,如集中拍卖会导致相关案件无法结案,而一案一拍又没有现实的可操作性,故实难有两全其美的办法。另行政法规规定执法办案的看押保管费用由执法机关负责协调解决,如果对查获的渔获物不分案值大小一律予以冷藏仓储,势必给执法机关及当地财政部门造成相关费用的浪费。根据李建代表的提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精神,针对海上渔业执法的特点,研究制定了相关制度,使我们的渔业执法进一步规范。

威海市海洋发展局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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