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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网上立案流程和审理期限的建议

发布日期:2021-03-30 10:28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威海市人大字号:[ ]


建议内容:

随着民事案件的日益增多,法院信息化建设不断深入,网上立案成为必经的程序。《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都对审限有详细明确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严格执行审限规定,是最基本的守法和执法。无理由超审限的案件往往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

基于法院信息化系统的完善,均要求网上申请立案,节约了时间和成本,方便当事人诉讼。现实中,当事人在网上提交材料,并审查通过后,即进入速裁程序,速裁程序有的一两个月,有的可以三四个月甚至个案时间更长。而这个程序中没有案号,不缴纳诉讼费,也不计算审限。现实的这种做法与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普通程序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简易程序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的规定相违背。

建议:

1、以立案平台审查通过之日为立案之日计算审理期限。

2、对于在规定的审限内没有审结的案件,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代理人、检察机关,不但要告知延长时间,还要告知延长理由。

3、加强监督与自我监督,形成考核机制,从自身角度出发严格执行审限制度。

4、利用信息网络技术加强案件流程管理,使上级法院在程序上都能及时地、全程地跟踪管理和监督,提高案件审限管理,减少积压案件。

(山东成山海天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车立勇)




答复内容:

车立勇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网上立案流程和审理期限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感谢您关注我市法院网上立案和案件审限管理工作,并提出“关于规范网上立案流程和审理期限的建议”。就您建议中所涉及的问题,我们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关于以立案平台审查通过之日为立案之日计算审理期限的建议

省法院为规范诉前调解程序,于2019年6月4日下发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前调解程序的若干规定(试行)》(鲁高法【2019】29号),对全省法院诉前调解工作程序作出明确规定。家事纠纷、劳动争议纠纷等十三类纠纷在立案前应当编立“诉前调”字号进行诉前调解。诉前调解期限为30日,自调解组织(调解员)接收法院移交材料之日起算,诉前调解阶段免交诉讼费。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等七类案件可以在诉前调解阶段进行司法鉴定。我市两级法院目前正按照省法院的上述规定开展诉前调解工作,对符合诉前调解的纠纷在立案前编立“诉前调”案号委派调解员、调解组织进行诉前调解和诉前鉴定工作,调解不成功的即导入审判立案。

二、关于延长审限需通知当事人的建议

我市两级法院审理中的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及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应当保密或者限制获取的内容外,均利用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通过 12368 短信、官方微信服务号(需关注后登录)向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推送包括审限变更在内的重要审判环节的流程信息。

三、关于严格审限监督与考核,严格执行审限制度的建议

为加强审限管理,省法院于2018年9月28日印发了《关于严格审限管理防止产生长期未结诉讼案件的规定(试行)》(鲁高法办【2018】79号)对审限管理和变更作出了明确规定。为落实上述规定要求,我院也下发了《关于加强审限管理和规范专业化法官会议的通知》,规定延长、扣除审限或者中止审理的,须经庭长、分管院长同意后,报本院院长审批,并在办案系统中录入审限变更报批信息。审限变更两次以上的,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提高审批层级,统一交上级法院审批。我院还建立了超审限案件和长期未结诉讼案件台账, 定期进行通报和督办。2019年以来,我市两级法院基本杜绝了无法定事由超审限案件。

四、关于利用信息技术加强案件流程管理,使上级法院能及时、全程跟踪管理和监督,提高案件审限管理的建议

我市两级法院审判系统对审限过半的案件使用“绿脸”提示,对审限过三分之二使用“黄脸”警示,对超过审限的案件使用“红脸”标注,在案件审限届满前十日,系统会自动向案件承办人发出审限将至的提示短信,对案件承办人进行提醒。通过以上方式,督促案件承办人严格按照审限规定审理案件。中院还可以通过审判业务系统掌握基层法院审限动态,对临近审限案件较多的法院发出警示。

下一步,我院将对我市两级法院开展诉前调解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坚决杜绝把案件导入“诉前调”后,不开展任何调解工作,拖延立案的情况,真正发挥诉前调解化解纠纷的作用。运用信息化手段,对案件从立案、送达、审理、开庭、结案及归档等节点实行全流程跟踪和监控,最大限度地减少、杜绝超审限和隐性超审限案件,预防和控制长期未结诉讼案件。同时积极推进审判流程信息公开,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大对当事人公开审判信息的力度,不断丰富公开的方式。

非常感谢您对法院工作的关心支持,希望您能多提宝贵意见,帮助法院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工作。

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 年 3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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