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威海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若干规定(草案)》意见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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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威海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若干规定(草案)》意见的公告
为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保障公民在立法中的参与权,现将《威海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若干规定(草案)》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通过信件、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意见或建议。征求意见的截止时间为2023年6月5日。 通讯地址:威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邮编:264200;传真电话:5218518;电子邮箱:whrdfgw@wh.shandong.cn。
威海市人大常委会 2023年5月5日
威海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若干规定 (草案)
第一条 为规范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维护客运出租汽车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客运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出租汽车”)包括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 巡游车,是指可以在道路上巡游揽客、站点候客或者以电信、互联网等方式预约揽客,喷涂、安装出租汽车标识,以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劳务为乘客提供出行服务,根据行驶里程和时间计费的出租汽车。 网约车,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以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劳务,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行服务的出租汽车。 第三条 从事巡游车经营业务的,应当取得经营许可。申请巡游车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持有按规定取得的巡游车车辆经营权; (三)有与车辆经营权数量相匹配的车辆和驾驶员;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 (五)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措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鼓励巡游车行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第四条 从事出租汽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并按照规定办理注册。申请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无暴力犯罪记录,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三)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合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用于巡游车经营的车辆,应当安装终端主机、应急报警装置、高清摄像录像装置、LED顶灯、车辆调度屏和外设接口、计价器等车载运营设施设备。 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车辆、运营设施设备的技术标准以及车辆外观,应当符合经营区域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六条 网约车经营者应当将车辆运营信息、车辆运行情况、驾驶员信息、服务监控数据以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需要的其他营运资料,实时、准确、完整传输至市级监管平台。
第七条 禁止遮挡、破坏、擅自改装出租汽车运营设施设备。 禁止在出租汽车上设置影响安全驾驶、破坏车容车貌、覆盖运营设施设备的广告以及其他物品。 第八条 未按照要求安装、更换车载运营设施设备或者车辆外观不符合规定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每车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每车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 网约车经营者未按照要求将营运资料传输至市级监管平台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每车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每车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遮挡、破坏、擅自改装出租汽车运营设施设备的; (二)在出租汽车上设置影响安全驾驶、破坏车容车貌、覆盖运营设施设备的广告以及其他物品的。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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