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文登西洋参保护和发展条例

发布日期:2026-01-28 14:53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威海市人大字号:[ ]


威海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106

 

威海文登西洋参保护和发展条例》已于20251224经威海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并于2026125日经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631日起施行。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6127

  

 

 

威海市文登西洋参保护和发展条例

 

2025年1224日威海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26年1月25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保护措施

 产业发展

第四章  服务保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加强文登西洋参保护,保障质量安全,传承特色文化,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市行政区域内文登西洋参的保护、产业发展服务保障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文登西洋参,是指在国家认定的文登西洋参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种植的五加科人参属西洋参。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认定的文登西洋参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以外的西洋参产业发展、服务保障等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文登西洋参保护和发展遵循生态优先质量为本、品牌引领、产业融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文登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文登西洋参保护和发展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会商制度,协调文登西洋参保护和发展中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发挥文登西洋参品牌的示范引领与辐射带动作用,统筹推进西洋参产业协同发展,推动品种培育、种植技术、质量标准、品牌营销等方面的协同攻关与合作共享。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文登西洋参保护和发展的统筹协调、支持引导、服务保障等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文登西洋参市场秩序维护、知识产权保护等工作。

科技、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文登西洋参保护和发展工作。

文登西洋参产区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文登西洋参质量安全宣传培训、技术推广等工作

  、文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文登西洋参保护和发展的宣传普及工作,扩大文登西洋参品牌影响力,培育传承文登西洋参文化。

鼓励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传播文登西洋参文化和相关知识。

  市、文登区人民政府对在文登西洋参种植、加工、销售、科技研发、品牌建设以及产业发展等方面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保护措施

第九条  文登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根据文登西洋参产地的气候、土壤、水质等自然生态条件和传统种植加工技艺等人文因素,编制文登西洋参产地保护规划。

  市、文登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依法组织监测文登西洋参种植用地的土壤、水源和大气环境等,保障产地环境质量。

第十  市、文登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科技等部门应当加强文登西洋参特色品种保护和良种选育,可以依托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单位和个人,开展文登西洋参种质资源的收集、鉴定、筛选和提纯复壮等工作

市、文登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良种质量保证制度规范文登西洋参种子种苗的繁育、示范和推广,指导文登西洋参产地建设良种繁育基地

第十  市、文登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文登西洋参生长发育特性,组织制定文登西洋参标准化种植技术规程,指导种植者开展绿色生态种植,科学改良土壤,优先采用绿色防控措施防治病虫害。

文登西洋参生产经营者不得在种植过程中实施下列行为:

)使用禁用的农业投入品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违规使用植物生长调节剂;

)在重金属含量或者农药残留超标的土壤上种植文登西洋参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十  文登西洋参种植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建立种植档案,记录种苗来源、农业投入品使用情况、病虫害防治措施、种植与采收日期等信息。种植档案的保存期限自收获之日起不少于二年。

禁止虚假记录、伪造文登西洋参种植档案。

第十四条  文登西洋参生产经营者在对文登西洋参进行清洗、烘干、切片等加工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范:

(一)使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水源,不得使用对人体健康有害的添加剂以及其他化学物质进行浸泡、清洗、保鲜;

(二)不得将残、次、病、烂的文登西洋参投入加工流程;

(三)采用科学工艺,防止皂苷、多糖等活性成分流失;

(四)加工场所、设施设备以及工具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和卫生相关要求,保持清洁卫生,不得使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可能污染产品的材料接触原料以及半成品。

 产业发展

十五  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登区人民政府编制文登西洋参产业发展规划,规划应当包括产业布局、主体培育、品牌建设、科技创新等内容,并与国土空间规划等相衔接。

十六  市、文登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多方投入机制,按照文登西洋参产业发展需求,制定支持文登西洋参产业发展的财政、金融等政策。

支持符合条件的生产经营者通过股权融资、债券发行等方式拓宽融资渠道。

十七条  鼓励金融机构开发符合文登西洋参产业特点的信贷产品,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

鼓励保险机构开发文登西洋参自然灾害保险、价格指数保险等特色保险产品,建立健全风险保障体系。

十八条  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建立产学研合作机制,开展多学科、跨领域协同创新和全产业链技术攻关,研发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等。

十九 文登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文登西洋参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引进和储备。

支持文登西洋参生产企业开展职工技能培训,有计划地组织开展技术交流、技能竞赛和业务学习等活动。

二十 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加强对文登西洋参相关标准的监督执行,完善管理规范,推动文登西洋参产业高质量发展。

支持文登西洋参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生产经营企业依法制定文登西洋参相关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参与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与修订。

二十一  文登西洋参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和标准,加强行业诚信建设,引导文登西洋参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

二十二  市、文登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文登西洋参药食同源产品的科技研发、功效评价以及产业化应用。

鼓励研发以文登西洋参为原料的药品、食品、化妆品等产品,推动文登西洋参产业链延伸与产品附加值提升。

支持对文登西洋参根、茎、叶、花、果实、种子等部位有效成分的提取、功效研究与综合利用。

二十三  市、文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文登西洋参产业与食品餐饮、医疗保健、美容养生、文化旅游等产业深度融合,提升市场竞争力和品牌影响力。

第二十四  鼓励文登西洋参生产经营者创建企业特色品牌。

鼓励计量、标准、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知识产权等专业服务机构,指导文登西洋参生产经营者做好体系和产品认证、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二十五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对文登西洋参等本市地理标志产品进行集中宣传推介。

鼓励和支持有关行业协会、企业将文登西洋参等本市地理标志产品的宣传推介与旅游产品开发深度结合,开发特色旅游商品、线路和体验项目。

第四章  服务保障

   第二十六  文登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适宜种植文登西洋参的土地开展调查,统筹种植用地,合理调控种植面积,使种植面积与产业发展规模相适应。

二十七 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开展文登西洋参重茬地改良和参粮轮作等技术攻关,建立技术示范基地,推广土壤改良的先进技术和经验。

二十八条  文登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现代农业产业园区建设,完善文登西洋参产业配套设施。

鼓励和扶持文登西洋参生产经营企业向现代农业产业园区集聚,增强产业竞争力。

二十九 市、文登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加强对文登西洋参仓储物流的指导和监督管理推动仓储物流设施专业化、信息化建设,提升服务效能。

鼓励文登西洋参生产经营者与仓储物流企业合作,提供产地加工包装、质量检测、储存养护与运输配送等一体化物流服务。

三十 市、文登区人民政府应当培育文登西洋参产品交易市场,规范市场秩序,促进产销对接。

鼓励文登西洋参生产经营者创新商业营销模式,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展会服务平台等拓展文登西洋参产品营销渠道。

三十一  市、文登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协作配合,逐步建立统一的文登西洋参种植、采收、加工、仓储、流通的全过程质量可追溯体系。

三十二条  市、文登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督促和指导文登西洋参生产经营者做好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文登西洋参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生产的文登西洋参产品进行质量安全检测,确保产品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第三十三条  文登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文登西洋参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体系建设,规划并实施标准体系、检测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

三十四  市、文登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文登西洋参地理标志产品的产地范围、名称、质量特色、标准符合性、专用标志使用等的监督管理,保护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十五  文登西洋参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权利人应当规范和促进商标使用,提升商标价值,维护商标信誉。

三十六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公安等部门应当协作配合,依法查处侵犯文登西洋参知识产权、制售假冒伪劣文登西洋参及其品等违法行为。

三十七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文登西洋参相关广告的监督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文登西洋参及其产品的质量、性能、功效等作虚假、夸大宣传。

三十八  市、文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重视文登西洋参文化的保护与传承,采取有效措施推动文登西洋参特色村镇和主题园区建设,搜集、研究和利用文登西洋参的传统种植加工技艺、饮食文化、民风民俗、故事传说等文化资源。

第五章  法律责任

三十九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对其法律责任已经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十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文登西洋参保护和发展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十一  违反本条例规定,文登西洋参生产经营者在种植过程中使用国家禁用的农业投入品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文登西洋参,对违法生产经营的文登西洋参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文登西洋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对种植户,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则

四十  本条例自20263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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